抚宁县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5-20 23:50:40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海洋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秦皇岛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和《抚宁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近海和沿海地区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诱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风暴潮、海啸、海冰、赤潮等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御。
在抚宁县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洋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负责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林业局、县粮食局、县气象局、县科技局、县安监局、县畜牧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县武警中队、县消防中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县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较重海洋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领导和监督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海洋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海洋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2日常工作机构
县国土资源局是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灾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专家组及主要职责
应急专家组由熟悉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成员单位专家组成。
职责:
(1)向应急指挥部提供咨询建议;
(2)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
(3)依托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海洋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应急技术储备。
2.4分级响应
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可以参照县海洋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海洋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一旦发生海洋灾害,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县国土资源局、专业监测机构以及各乡镇政府、管区管委要建立健全海洋灾害的数据监测、信息交流等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对重大危险隐患及危害应实施动态监测,并按照规定对监测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响应的处置意见。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县国土资源局及负责海洋灾害监测、预报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海洋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海洋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海洋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县国土资源局及负责海洋灾害监测、预报的单位要加强海洋灾害险情巡查,要充分发挥海洋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由海洋监视员和赤潮志愿者组成)的作用,加强对海洋灾害重点区域的监测和防范,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2.2发现海洋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县乡人民政府或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海洋灾害险情报告后县政府及时做出判断,启动预案,动员受到海洋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3.2.3建立健全海洋灾情速报制度。县政府及海洋主管部门、海洋灾害检测监视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发现或接到海洋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值班室及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对属于特大型、大型海洋灾害的,要在3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海洋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在6小时内直接报告上一级政府总值班室。
3.3预警级别
海洋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性或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突发灾害事件;较重(Ⅲ)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灾害事件;严重(Ⅱ)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灾害事件;特别严重(Ⅰ)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灾害事件。
3.4海洋灾害预警报发布标准
3.4.1风暴潮灾害消息发布标准
秦皇岛海区风暴潮消息发布标准:
秦皇岛沿海风暴潮警戒水位为1.51米(为历史参考数值),当潮位接近1.51米时,发布风暴潮预报。当潮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发布风暴潮警报。
3.4.2灾害性海浪消息发布标准
根据我市沿海的海浪特征和海上航运、渔业捕捞、养殖等经济活动状况,规定渤海中部海面海浪≥3米时,我市近岸海域海浪≥2.7米时发布灾害性海浪消息。
3.4.3灾害性海冰消息发布标准
当我市近海出现严重冰封或有巨大流冰块在海区内移动,单层冰厚达到20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3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发布灾害性海冰预报警报。
3.4.4海洋环境污染预报发布标准
通过对我市海域环境污染现状与趋势监测(监测对象包括海水、贻贝与沉积物、一般陆源排污口临近海域、江河入海污染物总量)、海洋功能区监测(监测对象包括海水浴场、海水增养殖区)、近岸海域生态监控区监测、赤潮监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海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活动,按如下标准发布污染预警报:
海水、海洋生物和沉积物:当海水环境、沉积物环境明显恶化,生物体内有毒有害物质明显超出国家相应标准,一般陆源排污口污染物排放量、沿河入海污染物排放量明显增加且超出附近海域功能区要求时发布海洋环境污染警报。
海水浴场、水产养殖区:
当海水浴场水文气象要素有一项为“不适宜”,或水质状况为“差”,或健康指数为60以下时,发布浴场不适宜游泳消息;当海水增养殖区养殖生物体内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腹泻性贝毒、麻痹性贝毒超出国家相应标准时,向有关部门发布警报。
赤潮:当水化学指标达到富营养标准,一种或数种浮游生物爆发性增殖且接近公认的赤潮标准,赤潮发生时,进一步对赤潮面积、漂移路径、持续时间、贝毒种类及含量进行监测并发布赤潮警报。
海洋污染事件:发生石油或其他危险品泄露等海洋污染事故时,根据其面积大小、漂移路径及泄露物质的物理化学特性发布警报。
4.应急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一般性的海洋灾害,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区管委、街道办事处进行响应。较重(Ⅲ)级的海洋灾害,由县政府进行应急响应。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的海洋灾害,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在响应的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4.2分级响应
海洋灾害发生时,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区管委、街道办事处要进行先期处置,迅速向县应急办公室报告,由县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灾害的等级,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4.3.1.1信息研判
灾害发生时,县应急办公室迅速收集各类信息,尽量掌握第一手咨询材料,组织专家和部门对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作出初步的判断,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
4.3.1.2应急启动
海洋灾害的性质、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4.3.1.3现场指挥
进入应急状态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内组织开展抢险和做好防护自救互助工作,尽最大可能抢救人员,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按照预案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专业应急队伍等开展抢险救助、医疗救治、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卫生防疫、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应急工作。
4.3.2扩大应急
经应急处置,仍未控制事态且呈扩大趋势时,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要迅速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协调、调动增援力量和后备力量给予支持。必要时,由县政府请求上级支援。
4.4信息公开和新闻报道
县应急指挥部或委托专项应急指挥部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统一向社会公布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等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县应急领导小组核实的信息和传言。
新闻报道要及时、准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众利益。要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宣传应急处置科学知识,消除社会恐慌心理,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
4.5应急结束
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和有关专业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县级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县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建议后,要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海洋灾害发生后,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等善后处理工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5.2海洋灾害调查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海洋灾害调查队伍。调查队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
灾害发生后,调查队要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灾害过程、海洋环境资料等;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海洋防灾减灾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灾害结束后15日内写出调查评估报告。
5.3奖励与责任
(1)对海洋灾害应急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3)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赤潮灾害海域内的养殖户有义务配合应急响应行动。
(4)对偷运、偷卖禁止上市水产品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海洋灾害专业应急防治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县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2近岸海域监测
依托省海洋环境监测站、预报台,及秦皇岛港验潮站位观测设备和潮位井做好海域监测工作。
6.3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海洋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海洋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海洋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对公众开展海洋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编制海洋灾害预警与自救宣传材料,对社会发放,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开展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技术人员培训。参加全市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演习。
6.5监督检查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海洋减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督检查预案的实施过程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7.附则
7.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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