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严控人工岛建设数量和密度

来源:杨 璇   发布时间:2015-05-21 04:02:09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工作,国家海洋局给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意见》强调,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工作,在不断强化管理的同时,进一步总结经验,使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

《意见》要求,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控制人工岛建设的数量和密度。建设人工岛应当加强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地布局,相邻人工岛之间要保持足够的距离,密度不能过大,要确保相邻人工岛对环境的影响不会产生叠加效应。同时,还必须从严限制人工岛建设的用海范围和位置。军事用海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排洪泄洪区、航道、锚地和船舶定线制海区、生态脆弱区和重要海洋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栖息地等海域禁止建设人工岛。建设海洋油气勘探开采作业所使用的人工岛的用海范围原则上要控制在海图水深3米以浅海域。

《意见》明确提出,人工岛用海方案设计应当符合以下6条原则:1.建设连陆人工岛,在海图水深1米以深海域应当采用岛桥方式连接;2.人工岛用海面积不得超过实际用海活动需要的面积;3.综合性开发的人工岛上应当建设内挖(筑)式人工海湾、人工潟湖;4.优化人工岛的景观设计,提高观赏性;5.建岛材料异地取材的,应当采用环保型材料,施工时必须采用先围后填的方式;6.人工岛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必须具有甲级资质。要充分地比选和审查人工岛建设的用海方案,确保在特定环境下采取最佳方案。

《意见》还特别强调,要加强对油气开采人工岛的废弃管理。要求油气开采人工岛的弃置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油气开采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人工岛废弃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手续。

《意见》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对人工岛建设和使用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环保等问题也要妥善处理。建设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事项,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管理。

据悉,海上人工岛是人类利用现代海洋工程技术建造的海上生产和生活空间。利用人工岛可修建深水港、海上机场、海上城市,可供近海油气开发、海底矿产开发、水产品加工、废品处理等充当基地,亦可用作为大型火力电站或核电站站址等。海上人工岛建设可缓解城市的人口密集、交通拥挤、噪声、饮用水和空气污染等问题。然而,随着海上人工岛建设项目的增加,其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危害也日益显现。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海洋局下发该《意见》,正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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