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立法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近年来,我国的海洋经济有了较大发展,但在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由于没有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使得海洋环境遭到较大破坏,海岛的破坏也较为严重,一些海岛被炸掉、填掉,周边海洋被污染,影响了海洋发展战略的实施。以海洋生物产业、海洋渔业和海洋旅游业为例,海洋的生物多样性远远超过陆地,发展生物产业海洋优于陆地,海洋是发展生物产业的最好平台。一些国家为了发展海洋生物产业,十分重视保护和建造海岛。拿我们的邻国韩国来说,近几年该国开始定期有计划地在其海域内建造人工鱼礁,其目的是为了利用这些鱼礁汇集海洋生物,从而发展海洋生物产业。相比之下,我国一些沿海地方将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天然海岛炸掉、填掉,甚至将其周边海域污染、破坏掉,实在令人痛心。在渔业管理部门的努力下,近年来我国海洋渔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从事不合理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我国的海洋渔业资源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破坏,其中海岛破坏也是导致海洋渔业受到影响的原因之一。海岛是海洋鱼类资源的栖息地,许多海洋鱼类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以海岛为基础,破坏海岛无疑是破坏了海洋渔业资源的栖息地,大量的海岛被破坏就会严重影响我国海洋渔业的发展。我国一些海岛具有天然良好的发展海岛旅游业的条件,一些海岛国家发展海岛旅游业的实践告诉我们,这项事业可以给国家创造大量的经济收入,而我国一些具有发展海岛旅游业良好条件的地方,却将海岛旅游资源破坏,严重影响了国家海洋经济的发展。或者不适当地利用海岛资源发展经济,不能优化利用海岛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如任由这些状况发展下去,将不利于我国海洋生物产业、渔业和旅游产业及其他海洋产业的发展。
为此,《海岛保护法》立法时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设置了较多条款,规定了较多内容。
首先,在法律的第1条立法目的中即明确: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是海岛保护立法的第二个重要目的。第二,该法第3条明确规定: “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这明确了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国家要进行促进海岛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活动;第8条第2款同样把 “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海岛保护规划的重要原则之一。第三,该法明确了禁止或者限制炸岛、炸礁、填海连岛活动,这诸多规范内容,其重要目的就是要保护海洋生物产业、海洋渔业和海洋旅游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第四,在该法第3章第3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内容中,对海岛利用活动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作出了规定。从程序上看,法律中明确了开发利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实体方面,法律中明确规定,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不得在所利用的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应当在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等。第五,法律的第4章从加强监督检查方面对保证合理利用海岛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些内容包括:第41条第1款规定,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42条规定,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第六,为了保证合理利用海岛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第五章罚则即法律责任部分设置了相应的强制性条款予以保障,第50条、第53条等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综观这些条款、规定,我们不难发现,海岛保护立法无疑是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对此,各有关方面应深刻领会,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