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应对自然灾害?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8版   发布时间:2015-05-21 00:20:21 

1 什么是自然灾害?
概念
自然环境的某个或多个环境要素发生变化,破坏了自然生态的相对平衡,使人群或生物种群受到威胁或损害的现象。
形成与发展
自然灾害形成的过程有长有短,有缓有急。有些自然灾害,当致灾因素的变化超过一定强度时,就会在几天、几小时甚至几分钟、几秒钟内表现为灾害行为,像火山爆发、地震、洪水、飓风、风暴潮、冰雹、雪灾、暴雨等,这类灾害称为突发性自然灾害。旱灾、农作物和森林的病、虫、草害等,虽然一般要在几个月的时间内成灾,但灾害的形成和结束仍然比较快速、明显,所以也把它们列入突发性自然灾害。另外,还有一些自然灾害是在致灾因素长期发展的情况下,逐渐显现成灾的,如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环境恶化等,这类灾害通常要几年或更长时间的发展,则称之为缓发性自然灾害。
许多自然灾害,特别是等级高、强度大的自然灾害发生以后,常常诱发出一连串的其他灾害接连发生,这种现象叫灾害链。灾害链中最早发生的起作用的灾害称为原生灾害,而由原生灾害所诱导出来的灾害则称为次生灾害。自然灾害发生后,破坏了人类生存的和谐条件,由此还可导生出一系列其他灾害,这些灾害泛称为衍生灾害。
2 我国的自然灾害有什么特点?
灾害种类有很多。中国的自然灾害主要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
分布地域广。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同程度受到自然灾害影响,70%以上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2/3以上的国土面积受到洪涝灾害威胁。东部、南部沿海地区以及部分内陆省份经常遭受热带气旋侵袭。东北、西北、华北等地区旱灾频发,西南、华南等地的严重干旱时有发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发生过5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约占国土面积69%的山地、高原区域因地质构造复杂,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
发生频率高。中国受季风气候影响十分强烈,气象灾害频繁,局地性或区域性干旱灾害几乎每年都会出现,东部沿海地区平均每年约有7个热带气旋登陆。中国位于欧亚、太平洋及印度洋三大板块交汇地带,新构造运动活跃,地震活动十分频繁,大陆地震占全球陆地破坏性地震的1/3,是世界上大陆地震最多的国家。森林和草原火灾时有发生。
人财损失严重。据民政部统计,2009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4.8亿人(次)受灾,因灾死亡和失踪1528人,紧急转移安置709万人,倒塌房屋83万间,农作物受灾4721万公顷,绝收491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523亿元。
3 应对自然灾害有哪些法律法规?
自20世纪80年代始,我国就已经开始了自然灾害的立法应对,现有的专门应对自然灾害类的法律主要有:
2007年8月30日颁布同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1年8月31日颁布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1999年10月31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实施2008年12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8月29日颁布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84年9月20日颁布1985年1月1日起实施1998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
除此之外,一些法规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也有力地应对了自然灾害的发生。例如:2005年6月7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3年11月24日颁布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2年3月19日颁布同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0年5月27日颁布实施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1995年2月颁布同年4月1日起实施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4年10月9日颁布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自然保护区条例》、1991年7月2日颁布实施2005年7月15日修订的《防汛条例》、1991年3月22日颁布实施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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