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5年与海洋划界(上)

来源:焦永科   发布时间:2015-05-21 04:04:47 
焦永科

对于海洋划界,人们并不陌生。自从葡萄牙和西班牙瓜分世界以来,这个星球上的水域已经有过若干次被大规模地瓜分。

15世纪中叶,“地理大发现”的成果使当时的两个航海大国葡萄牙和西班牙产生了矛盾,于是他们去找罗马教皇评理,请他老人家出来调停,因为当时人们认为各国管辖以外的地方都是罗马教皇的财产。罗马教皇非常慷慨,大笔一挥,下了一道谕旨,用大西洋里的一条线子午线,如切西瓜一样把个地球一分为二封给了这两个国家,规定凡今后新发现的土地,该线以东归葡萄牙,该线以西归西班牙,顺便将海上的商业贸易也由它们两家管理,实际上连海洋也分给了它们。这是第一次瓜分世界,非常容易,只涉及三家,而且还有一家是中间人。

随着历史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更多的沿海国家希望将自己的管辖范围往海上扩展。17世纪中叶,意大利法学家首先提出了“领水”的概念。18世纪,人们又根据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关于领海的提法,发展成了以当时加农炮射程3海里为领海宽度的规则,并逐渐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从而形成了新的一轮瓜分海洋。这算是第二次海上圈地运动。这次尽管涉及国家较多,但因宽度只有3海里(当然,后来有的国家主张了6海里、9海里、12海里等领海宽度),也就没有引起多大矛盾和争议。

上个世纪中叶,美国为了保护其沿海资源,发布了《杜鲁门公告》,引起了拉丁美洲国家纷纷提出200海里海洋权的主张,导致了第一次海洋法会议的召开和海法四公约的签订,以及又一次的海上圈地运动。许多国家把领海宽度扩大到12海里,有的国家则宣布了200海里的渔区。

而最近的这一轮大规模的瓜分海洋,有人把它称为“蓝色圈地运动”,却不是由沿海国主张扩大自己的海洋管辖范围引起的,而是源于对国际海底问题的争论。

随着陆地资源的日趋减少和环境的恶化,人类逐渐将目光投向海洋,向海洋索取资源和食物。20世纪6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大洋勘查、开发、采矿及冶炼技术研究的发展,使得一些发展中的中小国家担心,没有法律的约束,这些发达国家会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与技术,任意占有国家管辖海域以外的海底资源。于是,根据马耳他常驻联合国代表致函联合国秘书长的要求,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的和平利用问题即国际海底问题列入第22届联大议事日程。后来又专门设立了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委员会(简称海底委员会)。

但是,世界海洋是相互连通的一个整体,关于海底问题的讨论,引发了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海洋问题,从而导致了整个海洋法问题被列入了联大的议事日程中,并于1973年开始了漫长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5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本着“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的原则,举行了11期会议,就与海洋法有关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将近10年的协商、谈判、辩论和争吵。最后,终于在1982年本着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达成一致,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部史无前例的国际海洋法典,共17部分,320条,集中了150多个国家政府部门、海洋领域及法律界等精英的智慧和心血,其内容囊括了海洋领域从天上到海底、从沿岸到大洋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堪称为人类在20世纪的一大创举。

《公约》规定了一系列海洋制度,包括规定沿海国可享有至多12海里的领海、24海里的毗连区、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以及最多不超过350海里的大陆架。领海即国家陆地领土向海洋的延伸,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具有与陆地领土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在领海享有同陆地一样的完全的主权。沿海国在毗连区享有防止和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事项的管制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国家管辖权在海上延伸的结果,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有勘探、开采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还享有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上人工设施的建造和拆除的管辖权等等。《公约》也规定了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洋区域划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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