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诸葛宇杰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工程是大型涉海项目,在海域使用方面始终得到了国家海洋局以及浙江省、上海市有关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
2002年6月,洋山深水港区工程开工建设,此时《海域使用管理法》已正式实施,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等程序已有了明确、系统的规定。上海市深水港工程建设指挥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以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项目用海单位,向国家海洋局提出洋山深水港区总体规划建设范围的用海申请。国家海洋局对洋山深水港区工程的海域使用问题非常重视,一方面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核手续,另一方面又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研和协调工作,根据“海域使用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基本制度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协调解决了洋山深水港区海域嵊泗县境内原先发放的海域使用证注销及补偿等历史遗留问题。2005年9月,国家海洋局报经国务院批准,批复了洋山深水港区的用海申请,向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颁发了海域使用权证,目前已确权的用海是根据洋山深水港区持续建设、滚动开发需要,包含了洋山深水港区总体规划建设范围的全部用海,总计用海面积8216.6公顷。
洋山深水港区工程所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从而排除了各种可能存在的干扰因素,从根本上保障了国家重大战略工程的顺利实施。通过洋山深水港港区工程用海实例,可以看出,《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在保障经济建设用海的同时,更要为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基础设施提供良好的用海保障。
作为用海企业,我们真诚地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海域使用法律体系。如果说《海域使用管理法》是在海洋法制建设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的话,那么将于今年3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如果最终能将海域使用权专章予以规定的话,那么其必将成为里程碑式的重大突破。
200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