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时代的创举:《物权法》确立海域物权制度

来源:本报记者  钱秀丽 杨 璇   发布时间:2015-05-21 04:07:18 

本报记者 钱秀丽 杨 璇

3月8日,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7次审议,创中国立法史新记录的《物权法(草案)》,最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海域使用权被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写入草案,草案在“所有权”一编明确规定了海域国家所有权,在“用益物权”一编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将海域纳入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这一规定极大地完善了我国不动产用益物权体系,体现了国家对海洋地位和价值的高度重视。

与时俱进 确立海域物权制度

海域物权制度最终写入草案,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2002年12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海域”只字未提。在听取国家海洋局的建议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后,2004年8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海域”第一次被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列入其中。但是,海域使用权当时还没有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被考虑并规定。

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51条、54条明确作出了“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同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了海域物权学术研讨会,专家们一致认为《物权法》应当规定海域使用权。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首次在第127条对海域使用权作出规定。

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五次审议时,许多常委委员建议,草案应设专章对海域使用权进行规定。此后,海域使用权是否应专章规定,成为立法过程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接下来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审议中被不断提及。期间,2006年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等专门针对海域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了考察和调研。6月,中国民法学会等举办了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研讨会,就海域使用权在《物权法》中的安排问题进行了研讨。经过不断权衡,最终形成了今天我们看到的审议稿。

可以看出,海域物权制度并非从《物权法》起草时就纳入立法体系。个中缘由,全国人大代表、《物权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向记者这样解释:“立法之初,我们对用益物权的理解相对较窄,仅认为是动产和不动产。后来随着《物权法》扩大到对自然资源的调节范畴,特别是考虑到海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和其它资源的载体后,我们认为,将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补充进来,对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将有重要意义。”

海域物权制度确立意义重大 影响深远

海域使用权制度的确立令人振奋。“两会”代表和委员们纷纷表达了对该规定的肯定和支持。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海洋局原局长王曙光表示,草案将海域使用权与土地等自然资源物权一样作为用益物权确立下来,成为我国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顺应了现代物权法的发展潮流和世界多数沿海国家的立法实践,而且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海洋管理的实际需要,是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最早提出《物权法》提案,有“《物权法》提案第一人”之称的全国政协委员、江西民生集团董事长王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海洋与土地一样珍贵,甚至比土地拥有更深、更广阔的使用价值。草案对海域使用权作出规定,与时俱进,具有时代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院士秦蕴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海域使用权在《物权法》中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海洋事业的重视。

据了解,《物权法》是宪法之下的一个属于民法范畴的基本法律,解决的是在民事关系中的物权归属问题。长期以来,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领海以内的海应该由国家来支配管理,而不能成为特定人所有的对象,海域不存在物权归属关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海洋的经济效用逐渐被挖掘,海洋经济总产量在国民生产总值所占比例日益扩大,海洋开发利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主体也随之多元化。然而,这同时造成我国海域稀缺程度不断加大,各类行业用海矛盾和纠纷加剧。有鉴于此,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域法以特别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海域属国家所有,专章规定了海域使用权,赋予海域使用权人各种保护其权利的法律手段。实施5年来,包括渔民在内的各类用海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观念深入人心。但是,海域法毕竟是一部行政管理法,而海域物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不动产物权,还应当由民事基本法律进行规范。也就是说,海域法未能从性质上明确海域使用权究竟是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对此,王利明代表认为,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考虑,这种权利无法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对权利人的保护非常不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海域的开发利用需要实现市场化的运营,海域使用权要进入市场,客观上需要受法律保护,应通过物权法加以调整。因此,确实有必要在物权立法中,对此问题作正面回应。

王利明代表接着告诉记者,目前提交审议的草案对海域使用权的规定,弥补了海域法的缺陷,确认了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将海域使用权作为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规定下来,为权利人对抗任何第三人侵犯、保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作为物权的另外一个重要作用,是使海域使用权的变动可以根据物权的规则变动,这对于规范海域使用权的设定、移转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王利明代表补充道。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高之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物权法》对海域使用权的意义和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意义是相似的,均使两种权利具备了更强的可操作性。不论对促进政府有关部门行政管理还是对保障用海者合法权益都将产生积极作用,同时将有力地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我国海洋资源和环境。

王翔委员则表示,同土地使用权能为用地者提供保障一样,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列入草案,也将保障各用海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直接用海者,全国人大代表、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常德传表示,《物权法》对海域使用权的规定,使得今后用海更加规范,也更为便利,必将有利于今后港口建设和出口贸易的发展。

将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纳入《物权法(草案)》,除进一步明确了海域使用权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外,还极大地完善了我国不动产用益物权体系,将使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更富有时代特征,同时对当代世界物权立法也会有所贡献。“这一规定是对物权制度的一大创新。”王利明代表和高之国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如此表述。

海域物权制度有待继续深化和完善

草案表决通过后,我们应做些什么呢?对此,王利明代表认为,海域物权制度一旦确定下来,海域使用权的设定、移转就都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执行。如有必要,还需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高之国代表则认为,草案通过后,最重要的工作是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海域物权制度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海洋大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麦康森则格外关注《物权法(草案)》通过后将对我国海洋执法监察工作产生什么影响。他表示,执法和执法监督相对于立法本身显得更为重要。国家海洋局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为执法工作开了好头,但应充分认识到的是,要真正贯彻、执行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我们的任务还很繁重。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应更多地从国家资源、环境管理的角度,深刻认识海域管理的目的和意义。他强调,财产归属是物权法的精髓,但应明确的是,物权法草案将海域物权在国家民事立法中明确其法律地位,最终目的是在维护各类用海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好地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实现我国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00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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