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保护法将实施 无居民海岛使用有法可依

来源:中国海洋网   发布时间:2015-05-21 00:50:09 

26日上午,山东省宣传贯彻《海岛保护法》座谈会在济南举行。记者在座谈会上获悉,《海岛保护法》是我国在法律中第一次对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为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海岛是一个十分重要和特殊的区域,它是壮大海洋经济、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依托,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平台,是捍卫国家权益、保障国防安全的战略前沿。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加强海岛保护管理的立法工作。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1226通过了《海岛保护法》,将于201031日起施行。《海岛保护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是我国在法律中第一次对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为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提供了法理依据。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对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凡用于经营性开发利用行为的,可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对于我省部分已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放了土地证或林权证的无居民海岛,为了避免将来可能带来的权属争议和纠纷问题,相关部门将联合展开调查,积极酝酿制定出处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

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是《海岛保护法》的精髓,是指导海岛保护与利用的基本依据。根据该法,各地今后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省域海岛保护规划,部署指导沿海城市、沿海县组织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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