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出台

来源:阳 妍   发布时间:2015-05-21 04:20:43 

记者阳 妍报道 为加强海域使用权管理,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根据物权登记的一般要求,国家海洋局出台了新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该办法共5章38条,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包括海域使用权的初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登记资料的管理、查询。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中首次明确将海域使用权派生的他项权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形成的承租权和抵押权写入海域使用权登记定义,在各章中给予了详细规定。

2002年,国家海洋局曾出台《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此次制定新的登记办法,一是考虑到与新颁布的《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相衔接,二是满足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应遵循变动公示、公信原则的需要。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有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海域使用权的归属,解决海域权属纠纷;有利于实现对海域使用权交易的宏观调节和监控,规范海域使用权流转市场;有利于宏观统筹项目用海,协调、解决各海洋行业用海矛盾。

海域使用权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除了海域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登记外,对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均需依法登记。因此,该《办法》规定,海域使用权登记是依法对海域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使用期限等情况以及海域使用权派生的他项权利所作的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以权属界址线封闭的用海单元,即宗海为单位。考虑到填(围)海造地管理的特殊性,规定对含有填(围)海造地用海类型的,独立分宗登记。

通过申请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后,申请人应当提出初始登记,使用海域的面积、用途、位置、期限等发生变化或海域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时需申请变更登记,注销海域使用权需办理注销登记。无论是初始登记还是变更、注销登记,均需提交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除此以外,初始登记还需提交宗海界址图、项目用海批复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登记还需提交海域使用权证书以及转让协议、继承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依法批准的变更应当提交批准文件;注销登记还需提交海域使用权证书和说明注销原因的有关材料。

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海域使用权登记册和原始登记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海域使用权登记册由海域使用权登记表组成,设正、副本,每年度形成一册。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海域使用权登记册。查询登记资料的,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海域使用权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登记,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登记造册;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由批准用海的地方政府登记造册,具体登记工作由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实行属地管理。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海域内登记资料的管理。

200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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