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形势已十分严峻,而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并在多个方面表现出矛盾或不足,亟待进行修订,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海洋环境监测的方法和标准亟待统一。不同部门在监测近海海域时使用的监测方法不尽相同,监测标准也不一致,造成了国家监测资源的浪费和监测数据不统一的现象。建议保留一套监测班子,监测数据要由相关部门共享。
二、罚款标准亟待提高。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的罚款标准不但明显过低,而且还有最高限制,必须修订。建议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按照违法次数和违法时间累计计算罚款的制度,可以借鉴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建立按照缴排污费多少倍来计算罚款的制度。
三、适当引进行政代履行制度等强制措施。目前,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领域,对很多违法排污的行为,海洋及环保主管部门除了享有次数有限的罚款权外,别无他法,因此有必要引进“行政代履行制度”。简单地说,就是“我治理你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