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建立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沟通合作工作机制的框架协议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1 01:02:47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根据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 “三定”规定,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海洋局研究商定,双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的同时,探索建立海洋环境保护沟通合作工作机制,努力形成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一、海洋环境保护区划和规划

双方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的沟通协调,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作好区划之间的合理衔接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海洋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国家海洋局负责编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内容。

二、重点海域污染控制

双方加强重点海域氮、磷、石油类及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共同开展污染物排海状况和海域环境容量评估,以及重点海域排污控制研究工作。

三、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按照“陆海统筹、河海兼顾”的原则加强陆源污染防治工作,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征求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双方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废的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升工作水平。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统一管理,环境保护部在颁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前,应当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海洋生态保护

环境保护部积极支持和指导监督国家海洋局开展海洋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国家海洋局积极支持和配合环境保护部负责的 《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工作、国家生态保护重大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工作和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工作。

五、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双方加强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沟通协调,对可能影响海洋环境的陆源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保护部按职责及时向国家海洋局通报相关信息,国家海洋局按职责将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和海上油气勘探开发溢油事故等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通报。

六、海洋环境保护数据与技术共享

双方共同建立海洋环境保护数据共享机制。海洋主管部门将陆源污染排海监督评价情况及时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双方向对方相互提供海洋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有关数据,双方共同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信息的共享数据库,并逐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的统筹分析共同评价机制。双方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合作,合作开展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科技项目的研究。

七、促进相关领域国际合作

双方加强履行相关国际公约、区域合作机制的合作,共同建立国际谈判和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开发、执行和开展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政策、科技、调查等国际合作项目,积极支持和参与由对方牵头组织实施的国际合作项目。

八、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海洋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对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和各涉海有关部门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开展各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双方有针对性地开展海洋环保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查处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违法行为。

九、领导协商和日常联系工作机制

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海洋局分管领导和相关司局成立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小组成员不定期会晤,统筹协商和组织领导双方合作的具体工作。具体工作由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和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承担,相互之间保持密切的日常联系。

对于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界定的部门职责及本协议未涉及的工作领域,双方本着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原则,协商一致后共同开展工作。

沿海地区环境保护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框架协议精神,商定本地区具体的协调合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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