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海洋局出台管理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允许外资进入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5-21 01:19:57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海上风电项目必须经过核准并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海域使用权。这是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近日联合发布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
据了解,该办法规定了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海上风电项目授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和海洋环境保护、项目核准、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行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作为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办法,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权授予。未经许可,企业不得开展风电场工程建设。而且企业还要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相应的海域使用权,并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发投资海上风电的企业为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50%以上股权)中外合资企业。
该办法强调,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要加强对项目用海预审的管理,项目单位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应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文件。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建设核准申请时,应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用海预审意见;无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准。该办法同时指出,使用无居民海岛建设海上风电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并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该办法要求,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建设核准申请时,应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文件;无报告书核准意见或未通过核准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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