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报:法典上找不到“渔民” 生存权得不到保护

来源:徐博龙   发布时间:2015-05-21 04:09:02 
——沿海渔民强烈要求把渔业权写进物权法草案


发布时间:2007-2-6 信息来源:中国渔业报
浙江省舟山市政协委员 徐博龙

全国人大常委会定于3月5日召开十届五次会议,将再一次审议物权法等草案,全国人大代表将提前研读讨论,为进一步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作准备。这一消息在舟山渔区引起强烈反响。广大渔民纷纷强烈要求把生存权(渔业权)写进物权法草案,以寻得法律保护。

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上没有“渔民”的概念,渔业也历来属于大农业的范畴。因此,以土地为生的农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的权属主体、农民的权益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农民土地被征用可以得到合法的赔偿;世世代代以海洋谋生的海岛渔民,海洋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物质条件。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都没有对渔民明确权益主体特定的独立内涵,仅在农业部颁布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由于法律权属主体上的缺失和模糊不清,全国2000多万(舟山21.1万)渔民无法主张自己渔业权人的权利,他们的合法权益也长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化进程和工业、通信、军事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对传统的渔业产业带来严重的冲击,导致广大渔民的生产空间受到影响,失海渔民不断增加。据有关部门统计,中韩、中日渔业协定的生效,使舟山渔民失去了10万平方公里的传统作业渔场,另有26万平方公里渔场作业受到限制,由此直接影响渔船5000余艘,渔民2万余人。同时,在舟山海域铺设海底光缆、各种管线,现有和新增航道,国防建设等用海面积达8079平方公里,占整个舟山海域面积的39%。

全国劳动模范、普陀区虾峙镇浙普渔2007、2008号渔船老大刘位国告诉笔者,去年全镇29组深水围网作业渔船,由于渔场外延,柴油及其他生产资料成本提高等原因仅3组获微利,其余都没有效益或亏损,最多的6组亏损在30万元以上。另外,60余组鱿鱼钓作业渔船亏损面达90%,亏损金额30万元至50万元。

刘位国回忆说,早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向国家投售渔货,国家每月还供应我们21公斤返销粮,现在什么都没有了。而且世代作业的传统渔场大面积失去,大批海域被征用、填埋,不少渔民成了“失海”渔民。我们海岛渔民没有一寸土地,海洋海域属国家所有,我们既不能像农民拥有集体所有土地那样拥有海洋,也不能像农民享受土地征用补偿政策那样享受政策,我们目前正面临着新的严峻的困难。因此,强烈要求把渔民的生存权写进物权法,使我们的生存权得到法律保障!

面对渔民权益问题上的法律缺陷,笔者采访了对渔业权制度研究有着较深造诣的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刘舜斌。他认为,渔民权益问题必须从法律体系上进行修订、完善。首先,要从立法上确立渔业权,明确渔业权的产权性质。渔民世代以渔为生,下海捕鱼是他们生活的最主要来源,所以渔业权就是渔民的生存权,应该赋予渔业权具有财产权性质。其次要构建渔业法律和管理新体系。要界定渔业权权利享受的对象渔民的范围,对渔民身份进行界定和确认,并规定入渔的资格条件,以及建立马力配额制度,渔业许可制度等等。再其次要加强做好渔业权实施的基础工作,包括沿岸、近海、远洋渔场的区划,各渔场总许可马力数额,渔船渔具渔法分类及渔业权分级管理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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