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功能区划获国务院批准批复要求严格依据《区划》审批用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环境

来源:阳 妍   发布时间:2015-05-21 04:20:51 

记者阳 妍报道 日前,国务院批准了《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批复要求,浙江省要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依据《区划》审批用海项目,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环境,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保障全省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区划》依据浙江省沿海海域自然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将全省沿海海域划分成港口航运区、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矿产资源利用区等10个一级类、31个二级类,共272个功能区,确定了杭州湾、宁波—舟山近岸、岱山—嵊泗等9个重点海域,适当调整了一些海域的主导功能,进一步明确了重点海域的功能定位和整治要求。

海洋功能区划是科学使用和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浙江省海岛众多,海洋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强度较大。国务院在批复中指出,该省要严格依据《区划》审批用海项目,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加强对围填海及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的管理,防止对海域、海岛和海岸的破坏性利用;要依据《区划》对涉海工程项目进行预审;要组织沿海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重点海域使用调整计划,建立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

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要加强对各类涉海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严格审批海岸和海洋工程等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保沿海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选址符合《区划》要求;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对陆源污染物严格实行处理达标后排放,并根据《区划》要求选择排污口位置,逐步实行深海离岸排放。同时,尽快完成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

原《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于2001年底经浙江省政府批准实施。2003年3月,国务院发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规定在《海域法》实施前、经批准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要在修订后,报国务院审批。2004年以来,浙江省紧锣密鼓地开展了全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系统地搜集了有关资料,形成了修编评审稿,并于2005年2月通过了专家评审。

200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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