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管理概况
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基本形成了以专业管理队伍为骨干、以群管队伍为基础、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省市县乡四级管理网络。在加强地方立法和宣传的基础上,多年来,我省渔政从整顿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环境、加强渔船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入手,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全面促进和推动了我省渔业的飞速、健康发展,从而被广大渔民誉为“保护神”。以增殖放流对虾为例,1984~1992年共放流对虾苗种79亿尾,通过加强管理,保证了放流虾苗在海湾的生长。在开捕季节共安排捕捞渔船7万多艘,回捕对虾1.4万吨。按投入资金6 650万元、直接产值4.5亿元计算,投入产出比为1∶7。可以说,渔政管理在发展水产业中有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
二、目前海上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建设“海上山东”战略的实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使我省海域开发步伐加快,渔业生产规模加大,渔业管理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
1.随着浅海滩涂养殖业的发展,海域生产秩序管理难度加大,边界网场纠纷增多,偷盗、哄抢养殖品,破坏渔船、渔具、渔获物等治安事件时有发生。近一两年发生各类案件数千起,引起广大渔民的强烈反响。
2.海域污染日趋严重,赤潮频频发生,近海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捕捞渔船有增无减,渔场矛盾越来越突出,由此引发的渔事纠纷以及打、砸、抢、殴斗事件频繁出现。
3.不明船号的武装船只海盗行径时有发生。仅1993年以来就有国营、集体渔船几十艘遭受不同程度的袭击,海上作业渔民人心惶惶。
4.部分渔船直接参与海上走私活动。
5.外国渔船公然侵入我领海捕鱼,有的直接深入我内海渤海海域作业,严重破坏了我省近海资源,侵犯了我渔业和海洋权益。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是海上管理体制不顺。渔业是商品性生产,利益直接,渔船流动性大,作业范围广,因此寓于渔业生产活动中的治安等案件的现场不易保存,取证困难,给案件的调查处理带来很大困难。公安边防部门虽有权处理海上治安案件,但由于船少人少,不熟悉渔业生产规律,故鞭长莫及。渔政部门虽有海上管理手段,且有一支正规的海上执法队伍,并直接管渔场、渔船、渔民,但没有治安处理权,因此,海上治安等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使犯罪分子日益猖獗。
二是地方机构改革和经费紧张等原因,相对削弱了渔政管理力量,使浅海滩涂的管理成为薄弱环节,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三是渔政管理任务重,手段落后,经费不足。我省海岸线长3 100多千米,近海渔场面积17万平方千米,海洋机动渔船3.5万多艘,渔业劳力近百万人,而渔业执法人员仅有两千人,省属渔政船十余艘,而且除一艘引进的较为先进外,其余的大都船体锈蚀,主机老化,航速缓慢,续航力差。执法力量与执法对象数量相差悬殊。加之管理用柴油大幅涨价,财政拨款微乎其微,管理费用开支缺口相当大。上述情况极不适应繁重管理任务的需要。
三、加强海上管理的建议
1990年,省人大曾在“关于我省沿海市地贯彻实施《渔业法》情况调查和建议的报告”中提出了诸如“加强省渔政机构,建立副厅级渔政局,对外独立行使管理权”、“加强渔政管理手段”、“开展海上严打”、“在渔政机构内建立渔业警察”等若干有针对性的建议,但未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为尽快改变日前海上治安状况提出如下建议:
1.理顺管理体制,赋予渔政管理部门海上治安管理处罚权和海上缉私权,协助公安部门和海关处理海上频发的治安及走私案件,保证渔业执法的顺利进行。
2.依法加强渔政管理机构,强化渔政管理力量。根据我省渔政现有规模和建设“海上山东”的需要以及渔政已担负海上秩序管理的重任等实际情况,建议根据中央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精神和渔政管理涉外的特点,在机构编制等方面予以加强、充实,独立行使职权和处理好涉外、侵渔事件。
3.加大渔政管理经费和基建经费的投入,强化管理手段建设。改变多年来管理经费严重不足、手段极为落后的局面,从财政上支持渔政管理,建造、更新、改造渔政船等管理工具、设备。可以首先从省级渔政手段的改善入手,逐步将全省渔政装备起来,对海上渔政管理所需柴油要求纳入计划,保证供应;油价放开后要求财政给予适当油价补贴。
4.组织一次“海上严打”,集中治理海上治安秩序。宜由省海防委牵头,组织公安、渔政、港监、船检、海关、边防、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一次整治海上治安秩序的“严打”,严厉打击不法分子,打击走私现象,消除混乱的治安状况,稳定渔业生产,促进水产业的发展,为建设“海上山东”保好驾,护好航。
199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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