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远洋渔业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来源:科外处 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5-21 04:20:57 

5月18日,全省远洋渔业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这次会议主要议题是总结“十五”期间特别是2005年全省远洋渔业工作,研究部署“十一五”和今年全省远洋渔业工作。沿海部分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局长,重点企业负责人,省厅有关处室负责人,省发改委有关领导等40余人参加会议,侯英民厅长、刘元林副厅长出席会议,侯厅长作了重要讲话。
侯厅长回顾了我省远洋渔业近20年发展历程, 1987年至1992年为起步阶段,这一阶段的生产方式是单一的拖网作业,大部分渔船由中国水产总公司代理或合作实施。1993年至1998年为探索阶段,这一阶段是我省远洋渔业快速发展期。1998年至今为调整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我省实现了由远洋向大洋的战略性转移,发展了大型专业鱿鱼钓、超低温金枪鱼钓(围)等多种作业形式,实施了西非、印尼、阿根廷拖网项目和中西太平洋超低温金枪鱼围网项目,发展了南太及斐济附近海域的金枪鱼钓项目。在原有北太鱿鱼钓作业的基础上,发展了西南大西洋、东南太平洋公海鱿鱼钓生产作业。实施了智利外海竹荚鱼生产。2004年6月,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创的朝鲜以东海域拖网季节性项目,解决了近海大马力渔船出路,拓展了我省远洋渔业作业空间,取得了显著成绩。作业两个月,拿回了10个亿,效益可观。2005年,全省300多艘远洋渔船生产了25.8万吨鱼,产值20亿元,跃居全国诸省前茅。
侯厅长指出,我省发展远洋渔业有很多有利条件:一是和谐稳定的国际环境,为远洋渔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我国目前实行的“互利合作”、“搁置争议”、“以人为本”等外交政策,为我们发展远洋渔业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二是从世界资源条件看还有很大的空间。据世界粮农组织估计,世界海洋经济鱼类资源可捕量约2.4亿吨,其中中上层鱼类可捕量约6000万吨,经济甲壳类可捕量为250万吨,头足类为1000万吨,灯笼鱼为1亿吨。三是政府重视远洋渔业的发展。“十五”期间,国家对远洋渔业企业和船舶及船用设备制造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对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采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我省省政府把远洋渔业列为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十五“期间已经拿出4400万元用于扶持远洋渔业企业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也拿出了相应的配套资金。四是我省的远洋渔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竞争能力。我省具有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企业15家,带动发展基础较好。全省从事海洋捕捞劳动力近20万人,为远洋渔业发展提供了充裕的劳动后备军。经过20年的发展,我省已经有了一支能够大体适应的远洋渔业队伍。五是与近海捕捞业相比,远洋渔业效益较好,群众性渔业企业发展积极性高。
侯厅长强调,今后我省远洋渔业发展应该走“稳步发展、多种经营、龙头带动、完善配套”的路子。稳步发展,就是要对远洋渔业项目要经过充分评估论证,不盲动,不盲从,稳打稳扎。同时,有计划的稳步的发展新的远洋队伍。多种经营,就是远洋渔业要从单纯捕捞向养殖、加工、贸易、渔船修造、技术、资本输出等多方位延伸,延长产业链;从单纯的捕金枪鱼、鱿鱼向多种可利用的资源发展。龙头带动,就是培育龙头骨干企业,依靠和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以大船大企业带动小船小企业,对外统一开拓,对内统一服务,提高我省远洋渔业的国际竞争力。完善配套,就是通过有计划地建设海外基地、发展集捕捞、冷藏、运输、加工、救助等综合性的大型后勤补给船等,逐步建立远洋渔业后勤服务体系,降低企业的中间成本,提高项目的整体效益。
侯厅长要求,要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生产要素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要拓宽融资渠道。一是成立一个远洋渔业发展投资公司。二是上市募集资金。三是吸引外资。第二,要抓好后备渔场的开发。一是紧盯国家的探捕计划。如这几年实施的北太、西南大西洋的鱿鱼资源探捕,东南太平洋的竹荚鱼探捕、西北印度洋的鸢乌贼探捕和北太的秋刀鱼探捕,实践证明,国家实施的这些探捕都是在经过专家论证、多方搜集情报后实施的,是有一定的科学依据的。二是在对外交往中,要善于捕捉和把握机会。现在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新时代,企业自身对外交往和合作很多,在国外也有很多客户,尤其是在与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交往中,在探捕加工、贸易合作的同时,可以探讨捕捞合作的可能性。今后,像南亚的孟加拉、印度、巴基斯坦,东非和西亚,西南非、南太岛国和南美洲等地区,都有很多可供合作的机会,我们一定要善于把握。三是紧盯日本、台湾和韩国等一些远洋渔业发达国家和地区远洋渔船的动向。这些国家和地区远洋渔业的管理水平高,科学力量强,对渔场和资源的动向很敏感,可以借助力量,走点捷径。第三,要努力提高人的素质,打造一支过硬的队伍。一是切实做好对船员的培训工作。今年省厅制定了一个培训计划,重点是对船员的培训。二是做好对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远洋渔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三是做好项目单位远洋渔业管理人员的培训。第四,要规范好行业管理。今后一经发现有违反《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行为的,有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建议农业部取消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三年内不予恢复;没有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五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

200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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