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起我国围填海实施年度计划管理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1 01:56:37 

112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通知》对建立区域用海规划制度、实施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加强围填海项目审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区域用海规划。对于连片开发、需要整体围填用于建设或农业开发的海域,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域用海规划。区域用海规划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和区域农业围垦用海规划。编制完成后,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

实施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省和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有关要求,组织填报下一年度本区域的围填海计划,经会签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后,报国家海洋局,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经综合平衡后,形成全国围填海计划,按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围填海计划包括建设用围填海指标和农业用围填海指标,不得混用。区域用海规划范围内的围填海项目,根据围填海项目用海审批情况在规划期限内逐年核减围填海计划指标。

加强围填海项目审查。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应依法向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其中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凡未通过用海预审的项目,不安排建设用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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