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2010年起围填海实行计划管理
我国自2010年起围填海实行计划管理
来源:海上山东 发布时间:2015-05-21 01:57:0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日前联合下发了 《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要求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围填海规划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洋空间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该文件的下发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全面加强围填海管理工作的重大举措。根据该文件的要求,从2010年开始,围填海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年度总量控制管理。
通知希望,各地要抓紧修编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科学确定围填海规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并在2010年底前完成成果报批工作。省级海洋功能区划要根据涉及海域的资源条件、开发现状和海洋环境承载能力,充分考虑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科学划定海岸和近海的基本功能。对于涉及围填海的海洋功能区,要明确开发规模、开发布局、开发时序,提出严格的管制措施。
通知提出,对集中连片开发的围填海要实行区域用海管理制度。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域用海规划,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编制区域用海规划,应当严格依据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客观分析涉及海域的自然条件及面临的形势,明确说明区域用海整体围填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方案和规划期限内年度围填海计划规模。
通知强调,对围填海审批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和农业用围填海计划指标不得混用。全国围填海年度总量建议和分省方案由国家海洋局提出,国家发改委将经综合平衡后,形成全国围填海计划,按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和中央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两部分,其中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主要用于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
通知同时要求,要加强对围填海项目用海预审的管理和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应依法向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是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要文件。凡未通过用海预审的项目,不安排建设用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 (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将根据围填海实际情况对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对地方围填海实际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对于超过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围填海的,国家海洋局将暂停该省的区域用海规划和建设项目用海的受理和审查。
此外,通知还提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队伍要加强对围填海项目用海情况的执法检查。要利用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重点对围填海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围填海面积是否符合批准的计划指标等进行监管。对于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用途和范围等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强制收回非法占用的海域。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令恢复原状,不得以罚款取代。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文件的下发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全面加强围填海管理工作的重大举措。根据该文件的要求,从2010年开始,围填海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年度总量控制管理。
通知希望,各地要抓紧修编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科学确定围填海规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并在2010年底前完成成果报批工作。省级海洋功能区划要根据涉及海域的资源条件、开发现状和海洋环境承载能力,充分考虑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科学划定海岸和近海的基本功能。对于涉及围填海的海洋功能区,要明确开发规模、开发布局、开发时序,提出严格的管制措施。
通知提出,对集中连片开发的围填海要实行区域用海管理制度。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域用海规划,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编制区域用海规划,应当严格依据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客观分析涉及海域的自然条件及面临的形势,明确说明区域用海整体围填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方案和规划期限内年度围填海计划规模。
通知强调,对围填海审批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和农业用围填海计划指标不得混用。全国围填海年度总量建议和分省方案由国家海洋局提出,国家发改委将经综合平衡后,形成全国围填海计划,按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和中央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两部分,其中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主要用于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
通知同时要求,要加强对围填海项目用海预审的管理和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应依法向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是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要文件。凡未通过用海预审的项目,不安排建设用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 (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将根据围填海实际情况对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对地方围填海实际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对于超过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围填海的,国家海洋局将暂停该省的区域用海规划和建设项目用海的受理和审查。
此外,通知还提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队伍要加强对围填海项目用海情况的执法检查。要利用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重点对围填海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围填海面积是否符合批准的计划指标等进行监管。对于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用途和范围等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强制收回非法占用的海域。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令恢复原状,不得以罚款取代。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