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通缉的“沪海渔冷101号”船受严惩

来源:郭冰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2:06 

作者:郭冰 05-16
备受关注的我国渔政通缉案主角,影响三省一市的“沪海渔冷101号”船,自2002年起,非法在北太平洋从事公海违规流网案,被渔政部门查扣后,采取狡猾的手段进行逃逸,并六次更改船名号。经浙江省渔政执法人员查证属实,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对其作出“罚款9.9万元,没收渔船,公开拍卖”的处理决定。这是5月8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在舟山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的。
会上,浙江省渔政执法总队严寅央总队长向新闻媒体通报了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对非法从事北太公海流网作业的“沪海渔冷101号”船的处理决定和介绍该船涉嫌公海违规流网的详细情况。此案堪称我国渔政史上违法情节恶劣的疑难大案。渔政人员经过两年的艰辛细致工作,于今年4月28日,在山东省烟台市光大公司拍卖厅,随着拍卖师一记槌声,“沪海渔冷101号”船以65.2万元价格出卖,宣告“沪海渔冷101”号非法捕捞案顺利办结。
据了解,该船原船舶所有人是福建省泉州市恒佳船务有限公司,2001年2月11日,被浙江省舟山市人陈勇等买入。该船买入后,船东陈勇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门申请渔业辅助船舶审批表,申报船舶种类为冷藏运输船,船名号浙舟渔冷223号,同年6月由镇政府出具渔业船舶来源证明向舟山市渔港监督处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手续。隔年4月浙舟渔冷223号更名为舟顺渔2003号船,并重新办理船舶产权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2002年,舟顺渔2003号船在北太平洋从事流网违法作业被渔政部门查获,该船股东得到应有的处罚。2003年6月10日,舟山市渔政处在该船履行了渔业行政处罚决定后,解除了停航指令。同日股东陈勇等将舟顺渔2003号船卖给了上海人,船名更号沪海渔冷101号。2004年度,未经农业部批准擅自赴北太从事鱿钓作业,并在生产期间非法从事北太公海流网作业,于9月4日在北纬41度58.4分、东经151度09.0分从事流网作业时,被日本海上保安厅拍摄照片。2005年度该船抗拒渔政部门检查,在扣押期间强行逃逸后又赴北太从事非法流网作业,在2005年11月5日在北纬41度38.5分,东经151度30.6分从事流网作业时被日本海上保安厅拍摄照片,并擅自将原船号涂改为富渔1号。
渔政执法人员经多方调查核实、印证,确认正在从事流网作业的渔船,当时的船号为富渔1号,正是原舟顺渔2003号,也就是“沪海渔冷101号”船。另经调查,该船的船舶种类是冷藏运输船,根据《渔业法》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该船不得从事捕捞活动。
2004年12月,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电,“沪海渔冷101号”船在北太平洋海域从事(公海)大型流网作业,要求查处(并附日本国传送的照片、文字资料)。根据上级指令,浙江省渔政执法总队立即着手搜查该船。2005年5月,浙江省渔业执法总队组织渔政执法人员在舟山沈家门港,对准备出航的北太鱿钓船进行安全执法过程中,发现了“沪海渔冷101号”船在沈家门半升洞油库加油,经登临检查并询问后发现,该船配备了航行设施,但船上未持有任何证件。由于该船涉嫌渔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该船发出了《扣船通知书》,由渔政执法人员随船扣押到舟山平阳浦中心渔港渔政码头。在此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该船上的船长、轮机长、水手长作了笔录,对该船的船东之一陆志海也制作了询问笔录。此船在扣押期间于去年5月上旬实施逃逸。
为使潜逃船只尽快押回进行查处,浙江省渔政执法人员紧紧依靠渔民群众,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几次北上山东、上海调查取证。部渔政指挥中心高度重视此案的查处工作,专门发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对“沪海渔冷101号”船的协查令,设立监督电话和有奖举报措施。于今年2月,根据渔民举报,山东省渔政执法机构在长岛县扣押了该船。对该船的行为部渔政指挥中心决定成立“沪海渔冷101号”违法渔船查处工作组,负责对该船的调查取证和扣押工作。
经查实:“沪海渔冷101号”船属冷藏运输船,在未经农业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赴北太,且非法从事公海流网作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三十条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和国际法公约;并在2005年度被渔政部门扣押期间,通过恶劣的手段,强行逃跑到北太从事非法流网作业,并擅自涂改船名号,逃避渔政部门检查,情节严重;作案后又把渔船卖掉,企图蒙混过关,给渔政执法办案带来很大阻力,在舟山远洋渔民中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也严重损害了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沪海渔冷101号船在北太从事鱿钓生产这一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特别严重,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权威,严厉打击北太非法捕捞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第三十八条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对非法从事北太流网作业的“沪海渔冷101号”,作出如下处理:“罚款9.9万元,没收渔船,就近公开拍卖”的决定。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考虑到沪海渔冷101号船是浙江省渔政执法总队扣押期间被抢在逃渔船,该船屡教不改,一犯再犯,性质特别严重,且在舟山远洋渔民乃至浙江省远洋渔民中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将涉案在逃的“沪海渔冷101号”船,移交浙江省总队查处。要求浙江总队待处理完毕后,要以指挥中心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远洋渔民起到宣传教育作用。
浙江省渔政执法总队总队长严寅央说,在公海大型流网被称为“黑色捕捞”,对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极大;该作业既危及渔民生命安全财产,又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必须严格禁止,坚决打击。对此案的处理,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对执行联大决议,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持续发展道路的决心。为进一步加强北太鱿钓渔船的管理,我国渔政部门在远洋渔民中广泛宣传,并派出渔政船赴北太平洋与日本、美国等参加渔政船海上联合执法和派员到美国海岸警备队进行海上执法,以维护北太鱿钓生产的正常秩序,促进远洋渔业的健康发展。

200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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