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上海市处置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5-05-21 02:21:5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发生在本市的风暴潮、海啸和赤潮等海洋灾害,提高本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此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赤潮灾害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灾害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海洋灾害,主要指风暴潮、海啸灾害和赤潮灾害。

1.3.1风暴潮、海啸灾害

参照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根据风暴潮、海啸灾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是指风暴潮、海啸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对本市沿海区县或50平方公里以上的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2)Ⅱ级(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是指风暴潮、海啸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本市沿海区县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3)Ⅲ级(较大)风暴潮、海啸灾害。是指风暴潮、海啸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本市沿海区县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较大损坏,或较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4)Ⅳ级(一般)风暴潮、海啸灾害。是指风暴潮、海啸对本市沿海区县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和经济损失。

1.3.2赤潮灾害

参照国家海洋局《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本市赤潮灾害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赤潮灾害。是指发生无毒赤潮面积8000平方公里以上,或有毒赤潮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死亡病例10人以上。

(2)Ⅱ级(重大)赤潮灾害。是指发生无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8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50个以上或死亡5至10人。

(3)Ⅲ级(较大)赤潮灾害。是指发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10个以上、50个以下或死亡人数5人以下。

(4)Ⅳ级(一般)赤潮灾害。是指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小于Ⅲ级,但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影响。

1.3.3为适应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市外海域发生的海洋灾害,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市安全的,以及因赤潮灾害引起的中毒事件,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以人为本、科学决策、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协同应对。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工作机构

2.3.1市海洋局

市海洋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海洋事务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本市处置海洋灾害的责任单位,并承担本市海洋灾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市政府根据市海洋局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大和特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鉴于处置海洋灾害具有专业性、特殊性,根据海洋灾害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海洋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机构

市海洋局负责组建海洋灾害专家咨询组,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负责提供应对海洋灾害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处置

3.1预警预防机制

3.1.1信息监测

本市建立由海洋监测岸站、海洋监测浮标、海上监测平台、水下监测装置、海监船舶、海监飞机、卫星遥感及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平台等组成的风暴潮、海啸灾害监测网络体系。

市海洋环境监测系统进行长期、连续、准确的潮位、海浪、海水盐度、温度以及相关海况要素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送市有关机构,并密切监视其发展动态,及时将监测数据传输至市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平台。

3.1.2预警级别与启动标准

按照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将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2.1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

(1)Ⅰ级(红色)预警

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Ⅰ级预警。

(2)Ⅱ级(橙色)预警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Ⅱ级预警。

(3)Ⅲ级(黄色)预警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前者至少提前12小时、后者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Ⅲ级预警。

(4)Ⅳ级(蓝色)预警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时,适时发布风暴潮Ⅳ级预警。

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本市沿海地区,或在距本市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本市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也须发布风暴潮(含台风)预警报。

3.1.2.2海啸预警启动标准

(1)Ⅰ级(红色)预警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海啸Ⅰ级预警。

(2)Ⅱ级(橙色)预警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级海啸Ⅱ级预警。

(3)Ⅲ级(黄色)预警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发布海啸Ⅲ级预警。

(4)Ⅳ级(蓝色)预警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受损时,发布海啸Ⅳ级预警。

3.1.3预警信息发布

3.1.3.1市海洋局按本预案运作规程对预警信息适时进行发布,必要时须报市政府决定。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

3.1.3.2风暴潮预警信息发布

(1)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

市海洋局发布风暴潮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时,由市海洋局领导或授权市海洋环境预报台台长签发。

(2)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

市海洋环境预报台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由台长或授权签发;Ⅳ级(蓝色)预警由首席预报专家签发。

3.1.3.3海啸预警信息发布

(1)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

根据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市海洋局报请市政府决定后,由局主要领导签发。

(2)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

根据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市海洋局报请市政府决定后,由局领导或授权市海洋环境预报台台长签发。

3.1.4信息传输与交流

本市风暴潮、海啸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传输,可采用国家海洋局海洋监测数据通信局域网、VSAT(甚小口径卫星终端站)、传真、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卫星通信、甚高频(VHF)、已建立的政府与相关部门业务专项预警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加强与水务、海事、地震、气象等部门及毗邻省市海洋部门的信息交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合力应对和处置风暴潮、海啸灾害。

3.1.5灾害分析评估

对岸站、信息平台、浮标、卫星遥感等监测数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灾害预警启动标准,正确评估风暴潮、海啸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为市政府处置风暴潮、海啸灾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1.6预警预防行动

3.1.6.1建立全天候、全时段、全覆盖的本市沿海与周边海域的风暴潮、海啸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形成监测监视准确、信息处理高效、预警预报及时、通信网络畅通的风暴潮、海啸灾害防御体系。建立健全本市风暴潮、海啸灾害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的灾害预警报机制,使本市沿海风暴潮、海啸灾害监测半径达到500公里,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处置风暴潮、海啸灾害提供技术保障,为抢险救灾争取时间,最大限度的减少灾害损失。

3.1.6.2协同本市有关机构、沿海区县政府全面调查研究本市风暴潮灾情及影响规律;协同市相关机构进一步研究本市海啸灾害发生的潜在威胁与相应的监测预警技术。

3.1.6.3深入开展海平面上升对本市沿海海塘、海岸、港口、码头等海岸工程灾害防御能力影响的研究,加强本市沿海区县警戒潮位的核定工作,提升本市沿海海塘、海岸、港口、码头等海岸工程的抗风险能力。

3.1.6.4进入预警期后,市海洋局和市应急联动中心可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3.2应急响应和处置

3.2.1信息报告和通报

3.2.1.1风暴潮、海啸灾害发生后,市海洋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及其他相关应急机构,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必须在接报后一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两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3.2.1.2加强与毗邻省市的沟通与协作,建立风暴潮、海啸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风暴潮、海啸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2.2先期处置

3.2.2.1市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加强值班,对海洋环境各监测要素进行加密监测,严密监视风暴潮、海啸灾害发展动态。依托市应急联动中心工作机制,组织、指挥、调度和协调本市相关联动单位和应急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风暴潮、海啸灾害实施先期处置。

3.2.2.2当风暴潮、海啸灾害发展态势或次生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市海洋局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提出确定应急响应等级以及启动应急处置规程的建议。市政府根据建议和灾害发展态势,决定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3.2.2.3市海洋环境预报台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准确的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中心经纬度、边界坐标)和范围,对风暴潮、海啸产生的海水爬高漫淹区域作出精确预测。市海洋局根据本预案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建议,确定受灾疏散撤离范围,明确疏散撤离方向和标示图等,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上级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3.2.3分级响应

3.2.3.1本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风暴潮、海啸灾害。

(1)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分别启动本预案风暴潮、海啸灾害Ⅰ、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处置规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确定灾害等级并报市政府批准,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

(2)Ⅲ、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风暴潮、海啸灾害,分别启动本预案风暴潮、海啸灾害Ⅲ、Ⅳ级应急响应。市应急联动中心、市海洋局、事发地区县政府协同组织、指挥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3.2.3.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随着风暴潮、海啸灾害进一步发展,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风暴潮、海啸灾害减缓或局势得到控制时,也应当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3.2.4应急处置措施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各专业组具体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灾害现场的应急处置,各专业组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时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2.5信息共享与处理

建立海洋、水务、海事、地震、气象、水产等部门与相关区县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扩大信息来源,及时交换信息,对风暴潮、海啸灾害及时预警,为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3.2.6安全防护

发布重、特大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预测海水将淹没受灾地区时,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当地群众紧急撤离至安全地带。

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应急防护装备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专家的现场防护及所需资源由市海洋局提供。

3.2.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受风暴潮、海啸灾害影响的区县政府,应及时动员、组织社会志愿人员,开展24小时重点地带的值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受重、特大风暴潮、海啸灾害影响,负责组织紧急避险或撤离的区县政府,在实施疏散撤离行动中,也应及时动员、组织社会志愿人员,参与疏散撤离中的救助、救护和协助维护秩序等工作。

3.2.8应急结束

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赤潮灾害应急处置

4.1预警预防机制

4.1.1预测预警系统

本市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赤潮灾害预测预警系统和赤潮信息传输网络,确保灾害预测、预警信息传递和反馈高效、快速进行。

4.1.2信息监测

本市赤潮灾害监测工作由市海洋局具体负责。赤潮灾害监测包括现场监测和分析预测。

4.1.2.1现场监测

现场监测主要内容包括:

(1)赤潮发生时间、地点(中心经纬度、边界坐标)、面积(范围);

(2)赤潮发生海域内各项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

(3)赤潮生物种类与毒性,赤潮区域内藻类、贝类和鱼类的毒素含量等。

4.1.2.2分析预测

分析预测主要内容包括:

(l)赤潮灾害发生地点、面积、海区气象、海况等,评估赤潮灾害的可能规模,初步预测赤潮灾害的发展趋向;

(2)赤潮灾害是否对生态敏感区(如海水浴场等)造成的影响;

(3)赤潮灾害是否对公众健康构成的威胁;

(4)赤潮灾害是否对养殖区环境状况和海产品质量构成的威胁等。

4.1.3预警级别与启动标准

4.1.3.1根据分析预测结果,对可能发生并造成危害的赤潮灾害进行预警。依据赤潮灾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发展态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本市赤潮灾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1.3.2赤潮灾害预警启动标准

(1)Ⅰ级(红色)预警

本市海域赤潮发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或毗邻海域赤潮发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且有蔓延至本市海域造成特大赤潮灾害趋势时,发布赤潮灾害Ⅰ级预警。

(2)Ⅱ级(橙色)预警

本市海域赤潮发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2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毗邻海域赤潮发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2000平方公里以下,且有蔓延至本市海域造成重大赤潮灾害趋势时,发布赤潮灾害Ⅱ级预警。

(3)Ⅲ级(黄色)预警

本市海域赤潮发生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毗邻海域赤潮发生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且有蔓延至本市海域造成较大赤潮灾害趋势时,发布赤潮灾害Ⅲ级预警。

(4)Ⅳ级(蓝色)预警

本市或毗邻海域赤潮发生面积虽不足500平方公里,但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造成本市赤潮灾害时,发布赤潮灾害Ⅳ级预警。

4.1.4预警信息发布

市海洋局按本预案运作规程适时发布赤潮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根据赤潮灾害的发展及消退情况,预警级别可升降级和解除。

进入预警期后,市海洋局及相关单位可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4.2应急响应和处置

4.2.1信息报告和通报

4.2.1.1赤潮灾害发生后,市海洋局及其他相关应急机构在采取处置措施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赤潮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特大赤潮灾害,在接报后一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两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必须立即报告。

4.2.1.2在本市海域、毗邻海域及水产品原产地海域发生赤潮灾害时,市海洋局应及时将赤潮发生、变化及灾情趋势预测通报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并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本市海产品赤潮毒素检测。对毗邻海域发生的重、特大或有毒赤潮灾害,尤其是该海域海产品有可能流入本市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4.2.1.3对本市多数(3个以上)水产品市场检测,发现赤潮毒素严重超标,并出现少数人员中毒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值班室,由市政府批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赤潮海产品安全食用警告。

4.2.1.4市海洋局及其他相关应急机构要与毗邻省市建立赤潮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赤潮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市海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2先期处置

4.2.2.1发生重、特大赤潮灾害,市海洋局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迅速作出反应,组织赤潮应急监测队伍赶赴现场进行跟踪监测与灾害趋势预测,必要时由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相关联动单位参与处置。

4.2.2.2市水产办及相关区县政府向本市渔民、养殖户发出禁捕通知,指导养殖户采取迁移、沉放养殖网箱、采用清洁饲养或臭氧处理快速清除经济贝类体内赤潮毒素等措施,防止赤潮水域海产品上市、流通与扩散。

4.2.2.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同市海洋局开展市场水产品赤潮毒素检测,查堵、销毁受赤潮毒素污染的海产品,防止该海产品入市流通与扩散,

4.2.2.4因赤潮毒素导致人员中毒,市卫生局组织医护人员及时进行抢救,避免人员中毒死亡。

4.2.3分级响应

本市赤潮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赤潮灾害。

(1)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赤潮灾害,分别启动本预案赤潮灾害Ⅰ、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海洋局报请市政府决定,明确赤潮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必要时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实施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Ⅲ、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赤潮灾害,分别启动本预案赤潮灾害Ⅲ、Ⅳ级应急响应。市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应急处置,查堵、销毁受赤潮毒素污染的海产品,防止该海产品上市流通与扩散。

4.2.4应急指挥与协调

重、特大赤潮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相关成员单位及其应急力量、专家和事发地区县政府实施应急处置。本市相关应急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2.5现场处置

根据赤潮灾害的严重程度,选择合适的赤潮灾害消除方法,其中包括:化学消除法、高岭土沉降法、围隔栅法、气幕法和回吸法等物理、化学或生物法消除赤潮。

4.2.6安全防护

海上应急人员应配备海上救生设备、防水服、防水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件,避免皮肤与赤潮水体直接接触;配备必要的医疗防护器材和药品,以备应急之需。

4.2.7应急结束

当赤潮完全消失,或赤潮毒素含量低于人体安全食用标准,且受赤潮毒素污染的海产品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海洋局宣布结束应急反应行动,转入常态管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海洋灾害的善后处理工作,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参与、配合实施。尽快消除灾害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5.2社会救助

发生海洋灾害后,市民政局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做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灾区提供救援、救助等相关工作。

5.3保险

重、特大海洋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受理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等工作。

5.4调查与评估

市海洋局会同市民政局、事发地区县政府,对海洋灾害造成的自然环境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内容进行调查评估,完成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并上报国家海洋局和市政府。

5.5信息发布

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做到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在现有海洋监测信息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通信网络建设,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信息通畅。

6.2队伍保障

根据处置海洋灾害的专业性、特殊性,建立装备海监飞机、海监船舶、卫星遥感等海洋监测及通信设备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队伍,加强本市处置海洋灾害专业队伍建设。

6.3经费保障

海洋灾害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海洋局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4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等相关部门,负责海洋灾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市海洋局负责应急处置专用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物资储备。

6.5医疗和治安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海洋灾害现场救护,伤病人员的医疗保障与灾区的防疫处置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受灾地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6.6科技支撑

市海洋局联合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开展防止海洋灾害的研究。加强国际与地区间海洋灾害信息的交流与预警报技术合作研究。加大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报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本市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平台,提高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海洋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全民的防灾抗灾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

7.2培训与演练

市海洋局开展海洋灾害监测、预警与抢险救灾方面的专业培训,会同相关应急机构定期组织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综合演练。

7.3奖惩

7.3.1对在海洋灾害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7.3.2未按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重、特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3对禁止上市的赤潮有毒海产品,进行偷运、偷卖,导致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管理

7.4.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海洋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定,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本市有关区县政府可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处置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7.4.2预案修改

本预案由市海洋局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海洋灾害的趋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市应急办审核。

7.4.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海洋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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