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台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台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

来源:严飞   发布时间:2015-05-21 02:25:05 

日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下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以加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层级监督,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贯彻实施。

《暂行规定》共7章37条。明确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具体实施由同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内部设立督察部门,有权对同级和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和日常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有责任向督察部门反映或举报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履职中和日常违法违规行为。

《暂行规定》对各级督察机构的设立和人员配备、督察员的条件、各级督察部门工作职责、督察内容、方式、程序、督察处理、督察纪律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按照《暂行规定》,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内容主要有:上级布置的重大执法任务的贯彻执行情况,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的执行情况,执法机构及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按规定着装及佩戴执法标志情况,执法标志、装备的使用、管理及日常维护情况,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过错的追究和纠正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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