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海监办案取证工作

来源:张培元 周文林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4:06 
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直属支队 张培元 周文林

证据是否充分、真实、有效是办案成败的关键。在海监办案过程中,只有掌握了充分、真实、有效的证据才能确保海洋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海监机构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案件,使违法当事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一、海监办案取证要符合证据的基本特性

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基本特性。海监办案取证必须掌握证据的这三个要素,否则就不能掌握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的基本标准和方法,也就不能准确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在执法取证时,要去粗取精,去伪求真,调取那些最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在取证过程中,如果实在无法调取原物、原件作为证据时,可以由出具证据的单位或自然人在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上加盖印章并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注明原物、原件保存地址与保存人,以保证其证明力。在取证过程中,为了确保证据的全面和真实,不仅要重视收集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据材料,也要收集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据,二者不可偏颇。

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与案件之间存在的联系。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收集的证据材料充分、完整,能相互印证,每件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内部联系清楚,而且每一证据能说明一个观点,这些观点形成一节一节的链条,既要环环相扣,又要没有瑕疵。要求证据充分,并不是刻意要将一些无关材料或有点关联但与案件事实相悖的材料收集在案卷中,而是要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该剔除的就剔除。

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的来源和形式要合法。合法、有效证据的收集与其收集手段、方法、程序的合法有效是取证工作的必备条件。在海监办案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特定的手续,经过特定的步骤。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取证人数符合法定要求,二是表明身份,三是制作笔录,四是取证的手段合法,五是证据的表现形式合法。

二、海监办案取证要满足行政诉讼的证据要求

海监办案取证必须满足行政诉讼对证据的基本要求,以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则作为标准,用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和要求来强化证据意识、规范证据行为。

书证。常见的书证有:海域使用权证、倾废许可证等许可文件,航海日志、施工合同、路由设计图件、施工计划、倾废记录等生产作业文件。在调取书证时,首先要查明书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书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其次对书证一般要求提供原件,如提供复印件,要进行证据固定。

物证。物证应提取原物,除了要具备资质外,对一些易消失的物品可采样固定保全,也可拍照、录像保全。提取物证时,要注意物证的真实性,甄别是否伪造的物品或疑似的物品,与此同时要注意物证是否因时间、条件等原因而改变其某些特性。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信息量大,直观性强。因视听资料有伪造的可能性,在制作时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对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获取这类证据,首先要审查证人的资格条件,是否知道案情,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有无关系,与案件结案之间有无利害关系等;其次要注意证人提供证言的背景,有无受外界干扰、影响,证言前后有无矛盾,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等。

当事人陈述。根据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当事人陈述并非都是证据,因当事人与案件之间有着直接利害关系,要注意当事人陈述前后有无反复、矛盾。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出于什么目的、动机进行辩解的。对当事人陈述不要轻易相信,应该与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进行综合分析。

鉴定结论。海监案件中有许多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如海洋污染程度、油指纹数据的判断、占用海域面积的测量鉴定等问题,都需要进行各式各样的鉴定。对鉴定结论,要注意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问题,同时要及时向鉴定人员送交有关物品样本等原始材料,或带领鉴定人员到违法行为现场,介绍、指认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情况,明确提出要解决的问题,但海监执法人员不得暗示或指使鉴定人员作出某种倾向性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在海监办案取证中的勘验笔录实际上是特殊的现场笔录,两者的法定形式要件没有差异,勘验笔录比现场笔录更为专业、特殊和细致。现场笔录一般在证据难以保全、事后难以取证或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适用。现场笔录必须现场制作,而不能事后补制,制作应当符合法律程序,制作完毕后,必须由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或盖章,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在现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

三、海监办案取证要适应海监执法工作的客观规律

海监执法工作是由现阶段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规模和性质、海洋科技发展水平、我国现行的海洋法律制度以及海洋行政管理体制等因素决定的。海监执法除具有行政执法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其独有的特点。

1. 海监执法的规范性和技术性。海洋行政违法行为一般发生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海洋科研活动和航海活动中,这些生产、科研活动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对这些海洋违法调查取证,尤其要注意运用各种现代化的勘验技术和手段来发现、提取、固定各种证据。对其中一些专业性强的问题,如海洋污染程度、油指纹数据的判断、占用海域面积的测量,都需要进行各式各样的鉴定。

2. 海监执法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海监执法环境主要在海洋,较陆上执法更为复杂和艰巨。海监案件证据也具有流动性、变动性的特点,证据捕捉和提取比较困难。因此,可以多采用视听资料这种快速取证手段。在当事人、证人不予配合、不愿签字作证时,通过录音、照相和摄像可以为其他证据提供印证和佐证。要及时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全,可采用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海洋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具体方法,也可借鉴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做法。

3. 海监执法的广泛性和综合性。海监执法从执法管理的范围来看,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一切管辖海域;从执法对象看,有本国公民、法人或组织,也有外国人、外籍船;从执法内容看,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管理、海域使用、海洋权益等事务。因此,海监执法的调查取证应有所侧重,把握重点。

200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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