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用海行为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来源:邵京海 孙鹏飞 任永秋 王忠江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4:19 

邵京海 孙鹏飞 任永秋 王忠江

从最早的渔盐之利、舟楫之便开始,到今天海洋经济的迅速发展,海洋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从北到南有1.8万公里的大陆海岸线、1.4万公里的大陆岛岸线,6500多座大小岛屿星罗棋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沿海各地掀起了一股海洋开发热潮,沿海经济带迅速崛起。

随着海洋开发领域的日益拓展,在海域使用中无度、无序、无偿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海洋资源的浪费与破坏行为日益严重,一些未经科学论证盲目上马的围海、填海工程,永久性地改变了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了自然和人文景观,使其失去了海域原有的功能。为了从根本上遏制并扭转这种局面,规范海域管理,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并于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海域使用管理法》,为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但是,《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规定,对于违法使用海域者采取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在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下,随着海洋综合管理的不断深入,对严重违法用海行为仅仅给予行政处罚已经不能满足我国海域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海域的开发保护与管理是历史赋予当代人的双重使命。应该看到,海域资源的有限性,海洋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只有坚持海洋经济开发和生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才能走好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海域自然属性一旦被破坏,将很难恢复,很多现实中已有的惨痛教训足以说明问题。我国现行对严重违法用海行为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一起严重违法用海案件的罚款数额可能达到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处罚难、执行难的问题尤为突出。以此种力度规范海域管理,不能杜绝破坏海域资源、违法用海行为的发生,保护重要国有自然资源的效果也不尽人意。在《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增加刑事处罚的手段,不仅有利于海域的保护与管理,而且是将海域作为国家重要自然资源的一种根本体现。

笔者认为,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同其他自然资源相比,海洋资源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我国的9大自然资源——土地、矿藏、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流、滩涂和海洋,惟独海洋没有写进《宪法》。海域作为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同土地、矿产、森林等一样是十分有价值的自然资源。因此,应将海域资源如同“矿藏、森林、山岭、草原属于国家所有”一样写入宪法。在《刑法》中,对破坏土地、水流、渔业资源、矿产、森林、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都作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如果将那些严重破坏海域使用秩序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惩处的范畴,效果不言自明。

200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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