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看海洋纷争

来源:张惠荣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4:22 

专家视点 作者:中国海监总队常务副总队长 张惠荣 来源:中国海洋报 2005-12-1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影响21世纪世界格局的海洋法典。它对世界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以及空间利用等。本文试图通过这部法规的主要内容以及围绕这部法律展开的种种斗争,来展示当今海洋权益纷争以及它对未来的影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诞生的,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全面、最完整、也最有实践性的海洋法典。诚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从总体上看,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使少数海洋强国控制海洋的状况成为历史。这部法律也为长期以来众多的海上争端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全世界要划出的海洋大陆架、专属经济区、领海的总面积达到1.3亿平方公里,占全球海洋总面积的35.8%,这个数字意味着:一是世界公海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二是本来属于人类共有的海洋之上和海洋之下的有形资源,又要经历一次大规模的重新分割。有专家指出,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后,从会议桌上发端的海洋权益大战序幕已经拉开。

海上划界的背后

今天,海洋国家拼命扩大海洋管辖权的范围,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海洋自然资源。进入21世纪之后,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人们有更多的理智与智慧来解决自然资源的再分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充分反映了人类的这种理智与智慧。但是,法律原则是一回事,剑拔驽张的争夺又是另一回事。

里海位于欧亚大陆之间,是世界上最大的封闭性内陆海。近些年来,因为里海海底发现了储量丰富的石油。里海沿岸五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开始就难题重重。由于五国都想在划界中寻求最大的利益和空间,各不相让,使里海的划界问题陷入僵局。

海洋纷争的另一个“热点”当属中东地区的波斯湾。波斯湾有着“世界油库”的美誉,石油总储量占世界石油总储量的2/3,产量约占世界总产量的1/4。此外,海湾地区还有丰富的天然气资源。海湾地区地域狭窄,但是周边地区国家多,独特的地理特征,使所有沿岸国家不能获得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且国家之间还存在岛屿主权的争议。例如,伊拉克和科威特、科威特与沙特阿拉伯、巴林和卡塔尔、伊朗和阿联酋等都存在岛屿争议。

当今世界,几乎形成这样一个规律,凡是发生海洋争议的地方,都因自然资源而起,哪里发现了石油,哪里的宁静就被打破,那个地区就有可能出现划界或是主权争议的问题。进入21世纪,人们似乎感到一种恐慌。人口膨胀、资源短缺、环境恶化成为一种无形的压力,逼迫人们去寻找新的生活空间,去寻找新的资源。于是,人们开始重新评估海洋的价值。占有更大面积的海洋,就意味着占有更多的资源,海岛便是占有更大面积海洋的重要砝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规定,岛屿应是自然形成并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的经济生活,才能够获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为此,少数国家将岛屿人工化,企图获得更大的海上利益。

日本是个岛国,对岛屿的态度堪称极致。“冲之鸟”是个无人居住的小岛,实际上是个珊瑚礁。近些年来,由于海浪常年侵蚀,“冲之鸟”露出海面的部分逐年缩小,涨潮时只有0.3米~0.5米,要不了多久,可能会完全没于水下,不再符合岛屿必须在高潮时高出水面的划界要求。为了抢救“冲之鸟”,日本政府特别拨款300亿日元,从1987年起用3年时间加固该岛。国际社会对日本抢救“冲之鸟”的做法反应强烈,普遍对这种做法提出质疑和反对。

日韩竹岛(独岛)之争,也非常有代表性。1996年初,围绕一个小岛,双方剑拔弩张,都宣布对该岛拥有主权。韩国态度强硬,坚称主权问题无可谈判。

化解纷争的方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容十分丰富,几乎涉及到海洋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协议划界,还是诉诸法律提交国际法院裁决,它的法律原则都是不可动摇的。在过去的实践中,许多国家通过协议划界和分割相邻海洋的实践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已经形成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原则,对于解决海洋纷争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归纳起来,目前主要的化解纷争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自然延伸原则。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沿海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原则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原则,一些沿海国可以将本国的大陆架扩展到超出200海里、而不超过350海里的范围之内。但必须强调,大陆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主观的。从国内法的角度讲,它是统治者的意志体现;从国际法角度讲,它又是海洋当事国家综合国力对比与较量的结果。因此,虽然一些沿海国客观上并没有宽展的大陆架,甚至不足200海里,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却规定,任何一个沿海国都有权主张200海里大陆架,它是不受客观地质地理条件限制的。

共同开发与合作开发。“共同开发”是一个法律概念,有其特定条件和特殊的开发内容。“共同开发”的前提是,必须是两国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海域的权属有争议。因此,争议海域是“共同开发”这一法律要领产生的客观基础条件。而“共同开发”的对象,即开发内容是指对海底矿产资源(主要是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这是由这类矿产资源所固有的特点决定的。

“合作开发”则不属于法律要领。一般情况下,它与自然资源的分布有直接关系。例如,虽然通过双方或多方谈判,以协议形式划分了各自海洋管辖范围,但是蕴藏在海底的一些自然资源却不会因当事国在海图上划定的海洋边界而各归其主。因此,尽管划定了海上界线,为了公平合理的开发海上油气资源,则需要当事国之间的合作开发。合作开发不仅限于两国,也可是多国间。合作开发的内容有海底油气资源,也可以对生物资源采用合作开发的形式。合作的具体内容,远比“共同开发”要广泛。

中间线方法。中间线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沿海国家进行海洋划界时所采用的一种技术方法。所划出的这条线,其每一点均与测算各当事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海岸相向的国家间采用这种技术方法划的线,叫作中间线。海岸相邻的两国间采用这种技术方法的线,叫作等距离线,其原则和技术方法是一致的。事实上,因各个沿海国的海岸自然地理因素千差万别,所采用的确定其领海宽度的基线就各不相同。因此,机械地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方法,常常导致不公平的划界结果。在司法裁决中,明确指出这并非一项普遍适用的具有强制性的原则或方法。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中间线方法曾引起激烈的争论。我国代表团就此提出看法:由于海洋划界关系到各有关国家的主权和切身利益,因此应当由各有关当事国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顾及到各自国家的特殊情况及当事国的利益,通过协商达到有关各方面都满意的结果。不应把中间线或等距离线规定为必须采用的惟一方法,不应把这种方法视为划界的原则。

传统捕鱼权。长期以来,根据传统的海洋法规定,沿海国仅有3海里的狭窄的领海范围,而领海之外,便是公海。公海实行捕鱼自由制度。而今,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捕鱼问题成为当事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问题。所以在海洋划界的实践中,传统捕鱼权问题就提到当事国之间的议程上来。但从总的发展趋势看,这种历史上形成的传统捕鱼权有逐渐削弱的趋势

200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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