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东海划界争议及相关问题

来源:金永明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4:26 

一、中日对待东海海域划界的立场与态度

1.东海大陆架概况。东海大陆架位于中国、日本、朝鲜三国之间,东西宽150海里~360海里,南北长630海里。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东海东西部中国与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存在部分重叠海域,为此,双方存在划界争议。实际上,划界争议分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两种,考虑到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重叠,且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大陆架制度执行或行使。可见,沿海国对于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大陆架制度优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为此,本文仅从大陆架(法律)制度论述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2.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焦点。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我国主张应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界以求得公平解决为东海大陆架划界遵循的主要原则。据此,冲绳海槽构成我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我国东海大陆架可延伸到200海里至370海里。

对此,日本主张“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应为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日方认为,中国与日本琉球之间是“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不构成日中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它只是紧密相连的中日大陆架之间的偶然凹陷,它同挪威海槽一样,不能成为划界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不考虑中日相向大陆架间的具体情况而平分划界。据此划界,中日大陆架界限将在冲绳海槽以西。我国可能得到的大陆架范围约为140海里至180海里。而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有石油储藏远景的大部分海域。如果按照日方所主张的原则和方法划界,中方将失去约30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面积。

另外,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中,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归属及地位问题,也是双方争论的焦点。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地位直接影响东海大陆架划界,为此,在钓鱼岛等的地位问题上,双方互不妥让。

可见,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划界的原则问题;第二,划界的方法问题;第三,钓鱼岛的地位与其在划界中的作用问题。

二、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阐释

1.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事实上,中方提出的划界基础和原则在公约中得到承认,公约大陆架界限的权利基础为自然延伸。同时,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也明确指出,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延伸的自然事实,认定自然延伸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并认为,大陆架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日方主张的“中间线”或“等距离”原则,缺乏国际法的基础和国际法院的支持。尽管《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划界原则,但国际法院北海大陆架案中明确指出,以等距离线划界是一种非常便利的方法,但它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它不是实在法,也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同时,中日双方均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既没有遵守该公约的义务,也不受其约束。另外,在国际实践中,也没有一条大陆架界线严格按照等距离线划定的,它们均是在调整或修改等距离线后达成的。最后,根据公约第311条的规定,公约应优于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1958年),并优先适用于缔约国。因此,在东海大陆架划界原则问题上,中方主张的以自然延伸为基础按照公平原则,求得公平解决,应为划分东海大陆架的基本原则和基础。

2.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方法问题。实际上,大陆架法律制度中的大陆架概念起源于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概念。它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从东海大陆架的地质构造和成因及沉积物的特征来看,冲绳海槽构成东海大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间的天然界限,它是划分东海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日方主张的中日东海大陆架共处一个大陆架的观点,缺乏地质地理构造方面的事实根据,且日方迄今无法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数据。同时,冲绳海槽具有割断东海大陆架和琉球群岛岛架间海床和底土连续性的特征,它根本不同于挪威海槽,因此,不能忽视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

3.钓鱼岛归属与其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为中国的神圣领土。它不仅是中国人民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的,而且也是中国政府最早对其行使主权的。由于钓鱼岛的战略重要性和附近资源的可观性,中日双方都不会轻易地放弃对其的权利主张,为此,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是,中日双方应搁置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争议,为尽早开采东海大陆架资源作出临时安排。而如何确立钓鱼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则是应解决的一个紧迫问题。

公约第121条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考虑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实际情况,它不应有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尽管公约第121条第1款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岛屿可拥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由于公约对岛屿的概念属性等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且钓鱼岛等的主权存在争议,因此,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不应赋予其效力,这符合国际司法实践。

三、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前景探析

1.解决争端方法。和平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为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最好和可行的方法。具体来说,就是搁置主权争议,作出实际而可行的临时安排,实施共同开发。显然最好的办法为通过谈判缔结协议划定界线。

从前不久中日东海问题第三轮磋商的结果来看,双方正在为达成共同开发而努力,这是值得肯定的。但由于双方未在原则和基础问题上达成妥协,因此,今后的发展趋势将是曲折而漫长的,尤其在对共同开发海域划定达成共识方面。

2.近期我国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主要工作。确定划界的目标与步骤,整合多方力量组织调研。东海划界问题复杂,应收集证据、资料和数据,充分应对双方谈判,尤其是可能出现的国际诉讼。为此,应建立综合协调机构,组织攻关,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加强国际研讨以扩大影响。在学术界可召开国际学术研讨会,扩大影响,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为东海划界出谋划策;同时,进一步加强学者对公约的理论研究,包括对国际司法的判例研究,以支撑我国的划界主张。

200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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