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执法应抓好“两头”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1 02:30:53 

目前,在开展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海监队伍的执法重心过于集中在对已开工建设项目的日常检查和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上,而在工程项目建设之前的提前介入服务以及行政处罚之后的跟踪监管方面相对薄弱。这种 “橄榄形”或者 “菱形”的工作结构,不能很好地结合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用海的特点。为了更加有效地抓好海洋工程执法工作,海监部门应加大对海洋工程建设之前和对违法海洋工程案件处罚之后两个时间段的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海监队伍事前服务和事后纠正的执法功能。

一、加强事前服务,实现执法关口前移。众多执法案例表明,违法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执法人员介入时,其违法情节已比较严重,有些甚至是积重难返。特别是对围填海工程项目而言,由于机械作业的现代化,围填海速度非常快,现场变化往往“一日不见如隔三秋”。另外,许多违法海洋工程项目在施工建设之前,其海洋环境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往往还没有开始或没有完成,更不用说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这其中有些情况是建设者明知故犯,也有不少是由于建设者对有关海洋法律义务和办证程序的不熟悉造成的。

因此,海监执法部门应提前在海洋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审批阶段就介入服务,积极作为,这样可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减轻违法程度。提前介入服务内容包括:一是主动告知和提醒服务,即执法人员通过向项目建设者发依法用海告知书,组织召开项目用海协调会、会审会、通报会,出席有关评审会、论证会等方式,有针对性地为建设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促进建设者法律认知度和守法意识的提高。二是及时责令和警示服务,即执法人员应加强对拟建工程的风险性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及时制止和处理,防微杜渐,将用海建设者的违法意图尽可能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养案子”。

二、强化行政处罚后的跟踪监管,增强执行效果。目前行政处罚作为违法海洋工程事后监督的主要途径尚存在一些不足,如其执行难以到位。例如执法人员在对非法占用海域的海洋工程建设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虽然一般处罚决定包括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现状并处罚款等处罚内容,但在实际执行中,恢复海域现状的行政处罚很难实现。许多案子最终是以缴纳全部或部分罚款结案。同时,海监部门对该海洋工程的执法监管就此止步或减弱。而且,很多交纳罚款后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其违法行为仍在继续。这种依靠罚款形式来处罚用海者的执法方式,很多时候无法弥补违法行为对海洋环境的破坏,甚至会产生以罚款使违法行为合法化的现象。

因此,海监部门应延长执法工作的链条,做好行政处罚后的执法跟踪监管,关键要帮助用海者纠正违法行为。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凡是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又具备操作性的,应帮助其完善手续;对不符合功能区划的,要确实通过强制手段督促其恢复海域现状。可以通过修订和增加一些行政执法文书来完善该执法环节,如在结案审批表中规范结案的条件和标准;或增加海洋行政处罚案件事后踪服务表,要求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帮助相对人整改。通过增加监控环节,促使海监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将帮扶用海者作为一项制度,有利于增强行政案件的执行效果。

Copyright © 2004-2021 hycf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海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