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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单个项目用海论证可行而区域整体论证不可行的问题,实现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确保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海域资源,国家海洋局自2006年起加强了对区域建设用海的规划管理。虽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较好地保障了海域的科学合理使用,但是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对如何做好区域用海规划工作,国家海洋局南海海洋工程勘察与环境研究院王平等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了思考与建议。从本期开始,我们将分3期进行刊登,敬请关注。 ——编者
近年来,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沿海各地陆续实施了大规模的围填海造地工程。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特别是对围填海工程的管理,实现科学用海,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建立了海洋功能区划及海域使用论证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众多填海造地项目不断开展,一些问题逐渐暴露。由于在项目用海过程中各自为政,缺乏合理有效的规划,论证过程中通常是就事论事,缺乏用海的整体性和协调性科学论证,对区域内多个项目用海的累积效应未能进行充分考虑。即当一个区域内出现多个项目大规模围填用海时,就出现了单个项目用海可行而整体用海不可行的问题,不但使海域资源得不到充分合理的利用,而且也造成了对海洋环境的逐步破坏。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海洋局2006年4月下发了 《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了编制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一系列指导性意见,试图通过对区域建设用海的总体规划管理,实现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确保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海域资源。
可见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工作的开展,对于引导区域建设用海合理规划,促进科学、有序使用海域,实现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2008年以来,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确保国家各项扩大内需的措施在海洋领域得到真正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出台了10项政策措施,这对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区域建设用海一般指沿海连片开发需要整体围填的海域,通常表现为位于同一海湾、河口、岛屿、生态敏感区、功能区等区域范围内,连片布置且集中了至少3个或更多的围填海建设项目,一般都是大规模的围填海项目,用海面积通常大于50公顷。与一般的建设项目不同,区域建设用海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组成要素:区域、连片、整体、围填。
区域建设用海与单个项目用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在地理空间上,区域建设用海涉及的海域空间范围大,规划层次更高;在时间尺度上,区域建设用海更强调时间上的连续性,通常规划实施时间较长,要综合考虑累积效应;在宏观层面上,区域建设用海更体现综合性,考虑的规划要素及用海影响问题多而全,而单个建设项目用海则考虑的更具体、细致;在结构体系上,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更强调系统性、协调性,既要综合考虑用海与周边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条件等的外部协调性,也要考虑规划用海区域内的功能分区、平面形态、项目布置等内部协调性。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是对整个区域用海进行的合理规划,体现了项目用海的整体性、系统性、连续性。开展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对区域用海开展空间上、时间上的合理布局与规划,科学规划用海规模和平面布局,确定规划实施建设时序。开展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工作的根本,就是避免产生单个项目用海论证可行而区域整体论证不可行的问题,实现科学用海和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开展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对区域用海进行空间上和时间上的合理规划,来满足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用海需求,实现科学用海和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如何实现和保障用海规划是合理的、科学的呢?这就需要对区域建设用海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根据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方案,通过科学的调查、调研、计算、分析、预测,对区域建设用海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作出判断,针对用海方案中不合理的地方,提出合理可行的方案修改和优化建议,从而指导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方案不断调整、优化。同时,科学合理的海域论证也是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是国家科学用海、规范用海的集中体现,是合理有序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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