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颁布了新的《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记者就《规定》的修订情况采访了该局有关人士。
据介绍,原《规定》是2000年6月颁布的。它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渔政巡航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渔政巡航工作的不断深入和依法行政要求的不断提高,原《规定》已越来越不适应管理的要求:一是跨年度的巡航计划、任务安排和巡航经费与我国财政年度安排不同步。二是管理体制不适应。三是巡航渔政船的基本条件不符合实际状况,也不完备。四是部分内容的操作性不强,影响了管理效率。五是逐渐成为我国渔政巡航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公海渔政巡航管理未纳入其中等。因此,亟需进行修改和完善。
据了解,修订后的《规定》共23条、7个附件,比原《规定》增加了4条。主要修改的内容有:
一、理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渔政局)、中国渔政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区渔政局)在巡航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明确了国家渔政局为渔政巡航工作的主管机关,指挥中心为巡航计划核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机关,海区渔政局为具体实施机关,并从简化工作程序和方便操作考虑,调整了巡航计划的批准方式和单位,将原来由国家渔政局批准年度巡航计划改为指挥中心核准年度巡航计划(第四条)。除经费问题外,原《规定》中有关巡航任务(第八条)、巡航计划(第九条)、巡航总结(第十七条)中所涉及的国家渔政局职能均统一修改为指挥中心承担。
二、调整了巡航年度,将原来跨年度的巡航年度改为日历年度(第五条)。由于财政年度按日历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巡航经费也是按日历年度安排和下拨,因此,巡航年度(计划和任务)相应调整为按日历年度安排和下达。
三、增加了巡航渔政船队的组成和相关规定(第六条)。巡航船队平时归所属单位调度指挥,巡航时主要归所在海区渔政局调度指挥,并受海区渔政局委托行使渔政渔港监督权。同时,增加了“由中央投资建造的渔政船应优先承担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的原则要求,以保障中央资金建造的执法装备更多用于中央事权(专属经济区管理)。
四、调整了巡航渔政船的条件(第七条)。一是由于现有大吨位的渔政船不足,需要部分抗风力达不到8级的渔政船参加巡航(主要安排在近海),因此,将原《规定》中的“抗风力达到8级以上”修改为“抗风能力强”。二是因为二类航区(渤海、黄海、东海为200海里,南海为120海里,现普遍称“近海”航区)可以覆盖我国绝大部分的专属经济区,且部分省级渔政船达不到一类航区船舶证书要求,因此将原“一类航区船舶证书”修改为“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近海航区航行的要求”,同时,将“最大航速”称谓规范为“设计航速”。三是鉴于目前全国渔政船指挥调度系统还未建立,因此,将原“纳入全国渔政船指挥调度系统”改为“纳入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船位监测系统”。四是增加了对渔政船上人员配备的要求。
五、明确了巡航管理环节的时间、巡航总结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可操作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新《规定》对海区渔政局下达巡航任务通知书、调整巡航计划、任务、渔政船等情况作了具体的时限要求和操作程序,对巡航工作的季报、年报明确了具体的时间要求和报送程序。
六、对适用范围作了调整,增加了公海的内容,明确了过渡水域、共管海域的巡航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公海虽不属我专属经济区,但渔政船在公海的渔政巡航工作同样需要规范,并且公海与专属经济区巡航的性质基本相似。同时,尽管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属双方共管水域,但在正式划界前,作为我国内管理规定,应当将该水域视同我专属经济区对待并进行巡航管理。
此外,还进行了其他修改。一是增加了对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的界定,以增强巡航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第二条)。二是增加了一项渔政巡航的任务,即参与救助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的渔船(第八条)。三是增加了渔政船调度指挥的原则,对巡航期间渔政船的调度指挥权进行明确(第十一条)。四是将巡航经费由巡航任务结束后下拨修改为在巡航任务下达后分期拨付。同时,建立巡航工作的激励机制,增加了对巡航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的规定(第十八、十九条)。
200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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