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物权推动了传统物权制度的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就海域物权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阳 妍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4:56 

中国海洋报记者 阳 妍

6月17日,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国民法三杰”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等多位国内著名的民法学专家到会,就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立法安排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会后,记者就海域物权的有关问题专访了江平教授。已76岁高龄的江老精神矍铄,他高屋建瓴地对这一专业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海洋和土地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记者:您是民法学界的老前辈,对于民法学有精深的研究。您认为把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写入物权法有着怎样的意义?

江平:我们思考海域的问题,最初是从公法的角度出发的。现在提出将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写入物权法,就涉及到了私法的领域。从性质上来看,土地有使用权,海洋也有使用权,这个使用权应该都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如果我们这么去理解的话,海域使用权就不仅仅是一个像采矿权那样的准物权。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实际上就是把海洋和土地放在了同等重要的地位。

我们有土地的使用权,有海域的使用权,甚至还会有空域使用权。外国飞机在我们的领空飞行要交费,将来有了私人飞机,也会出现空域使用权的问题。其实,陆地、海洋和天空都应受到关注,纳入到物权的范围。现在,我们把海域使用权写进物权法,就把仅仅以陆地为核心的传统物权制度,推广到了海洋国土上。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制度肯定是朝现代化的方向发展了。

应把海域使用权作为物权法的一部分

记者: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海域使用权作了原则规定,您认为在物权法中应该如何规定海域使用权?

江平:如果我们把海域使用权作为一个独立的用益物权,那就要具体规定这种用益物权如何取得、如何登记、如何公示等内容。目前海域使用权大量的仍然是经过申请、审批、登记、公示等程序来取得。《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虽然没有出现“商业”这样的字眼,但是允许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获得海域使用权,这种方式完全是有偿的。可以预见的是,将来海域的开发价值越来越大,通过竞价的方式获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将越来越普遍。我认为,应该像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建立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制度,这将有利于海域使用权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也有利于海洋部门更好地管理海域。因此,为了完善海域物权法律制度,我们把海域使用权纳入物权法,单独有一部分,哪怕条文不多,是非常有必要的。

不可重复规定两种内容相同的用益物权

记者:有些学者认为,渔业权应当作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予以规定,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江平:海域使用权有一个界定的问题。如果海域使用权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就要考虑与海洋方面的其他用益物权的关系如何来界定。海域使用权应该理解为是对特定的海域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就跟土地上能够种粮食一样,与养殖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由此我想到渔业权作为统一概念的合理性问题,我们通常说渔业包括养殖和捕捞,但捕捞与狩猎一样,属于自然资源的直接获取,显然和养殖不一样。因此,广义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问题确实需要在物权立法过程中很好地研究和解决。如果物权法中对海域使用权和渔业养殖权都做出规定,两种用益物权规定的内容有相同之处,法律的科学性就会成问题,就有必要考虑取一舍一。

200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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