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加强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建设,落实新法相关制度

来源:山东海洋   发布时间:2023-12-26 16:48:18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3日,自然资源部新闻发言人在回应新法实施相关问题时表示,我国海洋观测监测能力持续提升,形成了集海洋站、雷达、浮标、船舶、无人机、卫星于一体的综合观测监测系统。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发布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警报和公报。前述新闻发言人表示,自然资源部初步建成了中央和地方分工协作、高效运行的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业务体系,逐步掌握我国海洋生态系统分布格局、生态现状与演变趋势,识别重大生态问题和风险,推动实现海洋生态系统的高水平保护。


“经过不懈努力,我国海洋观测监测能力持续提升,形成了集海洋站、雷达、浮标、船舶、无人机、卫星于一体的综合观测监测系统。”前述发言人表示,这一监测任务涵盖海洋水文气象、化学、生物等众多要素,监测区域以近岸海域为重点,覆盖我国管辖海域,重点关注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分布区以及生态灾害高风险区。


据介绍,自然资源部每年组织针对15条近海海洋标准断面、1614个近海监测站位开展生态趋势性监测。“十四五”期间,分步推进全国珊瑚礁、滨海盐沼、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现状调查。截至2023年底,已完成13处珊瑚礁、53处滨海盐沼、22处海草床、6处牡蛎礁、15处海藻场、47处河口、21处海湾、16处泥质海岸、24处砂质海岸的生态现状调查,并对重点分布区开展业务化监测。同时,对划定的34个赤潮高风险区进行重点跟踪,对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和海洋低氧、海岸侵蚀等生态问题实施预警监测。


前述发言人称,自然资源部将继续加强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建设,持续提升预警监测能力水平,及时发布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警报和公报,切实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制度落到实处。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海洋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海洋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海洋生态修复重大工程。


在海洋生态修复方面,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印发《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制定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十四五”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行动计划》等规划、行动计划,系统谋划和布局了海洋生态修复相关重点工程项目。


与此同时,加强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科学布局和组织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配合财政部支持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海洋生态修复、红树林保护修复等重大项目,促进重点区域岸线整治修复、滨海湿地修复、海岛生态修复。“十四五”以来,中央财政已支持沿海城市实施63个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监管工作指南(试行)》,从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后期管护、综合成效评估等环节,细化项目监管分工与工作要求。组织编制印发《海洋生态修复技术指南》等系列标准规范,编制完成《红树林生态修复手册》《互花米草治理区域生态修复技术指南(试行)》,扎实推进海洋生态修复成效评估技术规范、生态修复监测和效果评估技术指南系列标准等制订工作。


此外,自然资源部还指导广东湛江开展全国首个红树林蓝碳交易;指导编写《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为我国红树林营造碳汇项目的开发提供科学规范的指导。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扎实组织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全国已整治修复海岸线2000公里、滨海湿地60万亩。


来源:澎湃新闻(责任编辑 蒋晨锐 图片编辑 朱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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