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海论丛 | 2022年第16期 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

来源: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22-08-10 16:24:49 

为方便读者快速了解海洋发展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和最新研究成果,中心全新推出“韬海论丛”栏目。以期通过专题形式探讨热点问题,多角度反映专家观点,为关心海洋研究的学者提供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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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专题:

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2022年第16期 总第62期

论题速览



01


全球海洋环境治理国际条约演变下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路径启示与建议


刘惠荣,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海洋权益研究室副主任等


02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于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之功能展现


何志鹏,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等



03


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中国主张


亢升,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广州实践研究中心教授等


04


如何解决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面临的问题


张丛林,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研究员;
焦佩锋,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1


全球海洋环境治理国际条约演变下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路径启示与建议



【论点撷萃】

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作为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受到海洋的生态连通性、环境问题的跨国家性以及治理的多主体性等因素影响,仍面临着模式不明、机制冲突、合作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体现在全球海洋环境治理的方方面面,其中尤其以相关国际条约的制定与实施最为突出,制约着各国的有效参与。中国作为海洋大国,面对全球海洋治理的新形势、新课题,如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中国际条约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前瞻化、规则动态化、谈判复杂化、冲突严重化以及效力扩张化等发展态势,要继续准确把握海洋法发展方向题,更有效地参与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推动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法治进程,助力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刘惠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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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作为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受到海洋的生态连通性、环境问题的跨国家性以及治理的多主体性等因素影响,仍面临着模式不明、机制冲突、合作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体现在全球海洋环境治理的方方面面,其中尤其以相关国际条约的制定与实施最为突出,制约着各国的有效参与。由此,结合当前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中国际条约在谈判中的争议问题和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环境治理的机遇与挑战,以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目标,得出相关启示与建议。

一、完善全球海洋环境治理需要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海洋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全球气候的调节器、自然资源的宝库。但由于人类的过度开发,海洋陷入严峻的“公地悲剧”—海洋环境污染严重、渔业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面临危机。随着海洋、生态、气候等危及人类生存的问题不断加剧,习近平主席2017年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中,向全世界提出了时代之问—“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并明确给出了中国方案,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大愿景是: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这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组成部分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确立了目标,其中就包括“共同维护海洋生态文明”。申言之,完善全球海洋环境治理离不开以维护海洋生态文明为目标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海洋是人类的共同财富,理应由全体人类共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保证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是当前的一项全球要务。但受到海洋的整体性以及海洋活动国际性的限制,以前文对相关国际条约发展趋势的分析为据,可以得出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独立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而应通过全球治理的方式,以预防和整治相结合来协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所以,维护海洋生态文明,必须强化和完善全球海洋环境治理;而完善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也必然无法离开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必经国际海洋法治之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这论证了“法治化是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构建世界新秩序的必然要求,建设国际法治和全球法治是推进全球治理现代化和世界秩序法治化的必由之路”。国际法治作为法治理念的国际实施,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路径。人类命运共同体以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为目标,而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构建过程也必将是国际海洋法治形成之路,这一发展阶段也将对全球海洋治理的完善起到全面支撑作用。法制化的国际制度有助于行为体对自身利益的定义,有助于形成合法的国际海洋治理制度体系。如果全球海洋治理制度体系中没有一套能够为全人类共同遵守,并且对全球各国公民都有法律约束力的由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等构成的法律制度规范,那么相关治理措施将很难落实。所以,制定和完善广泛参与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管理等国际条约,是全面实现预防和整治相结合进行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内容。但基于相关国际条约在谈判中出现的各方立场对立,无法缔约,以及不同条约之间的管辖重叠和效力冲突等法律规制的发展趋势,可以推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海洋保护意识等方面的不同,导致沿海国对于国家管辖范围内外海域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制度的法制化还需要治理机制的法治化加以完善与落实,故而探索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海洋法治路径迫在眉睫。

三、有关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环境治理的建议

中国作为海洋大国,面对全球海洋治理的新形势、新课题,如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中国际条约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前瞻化、规则动态化、谈判复杂化、冲突严重化以及效力扩张化等发展态势,要继续准确把握海洋法发展方向,妥善处理以下三方面问题,更有效地参与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推动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法治进程,助力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首先,平衡海洋环境保护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海洋以其丰富的渔业、航道、矿产、基因等资源为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提供能量。但这些资源不是无穷无尽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是在保护我们人类共同的前途命运。因此,中国应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14为指导,在加强海洋保护与科技创新、科研突破的同时,努力在BBNJ国际协定、国际海底开发规章、南北极规则等国际条约的制定中贯穿全球海洋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相平衡的基本理念,从能力建设与制度保障两个方面,双管齐下为提高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效能,优化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方案做出贡献。

其次,协调海洋环境治理机制的互补与联动。归纳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中国际条约的缔约主体与规范对象,可知当前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机制繁杂交错,全球、区域及部门性模式并存。如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是全球治理模式,而公海渔业治理则采用了区域化模式。不同模式的治理机制有着不同的优缺点,全球模式规则与标准统一,区域等模式则更具专业性与可行性。因此,中国应当在陆海统筹兼顾的基础上,通过加强目前国际社会中已有行之有效的海洋环境治理机制间的信息交互,以促进相关国际条约的国家实践与国际合作为着力点,协调好国际海洋环境治理机制间的效用范围,做到职能联动,优缺互补。

最后,保障海洋法继承与发展的循序渐进。UNCLOS作为“一揽子”利益平衡的产物,满足了各方的合理关切,故而生效后形成的国家实践与诸多制度均被接受为习惯国际法。虽然在大变局下缔约国间权利与义务的微妙平衡有被打破的可能,但这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例如,UNCLOS争端解决机制在多个案件中强行管辖本不属于其管辖权内的案件,或缩小解释“任择性例外事项”,打破了UNCLOS机制自愿和强制程序的平衡,导致秩序混乱。这提醒中国在海洋环境保护等新兴海洋法规则构建谈判中应明确自身的立场与要求,继续重视国家实践在推动海洋法形成与发展上的基础性作用,避免仓促冲击传统海洋法秩序。“对UNCLOS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遵循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循序渐进”,在国际海洋法治的轨道中完成全球海洋环境治理等制度体系的完善。

*节选自《全球海洋环境治理国际条约演变下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路径启示》,原刊于《环境保护》2021年第15期,作者刘惠荣,系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海洋权益研究室副主任;齐雪薇,系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博士。



2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于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之功能展现



【论点撷萃】

海洋环境凝结着人类的共同利益,各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休戚与共。海洋水体本就具有开放、流动不可分割的特性,海洋环境污染易潜移默化地波及众多国家。因此,各国普遍接受在海洋环境领域进行全球治理。尽管国际法体系内部已存在对世义务这一为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提供整体性保护的概念,但其外延并不清晰,海洋环境保护义务的对世性质尚处于酝酿发展之中,其对于海洋环境治理的助益有限。海洋命运共同体理论对于解决海洋环境问题、维护海洋环境的和平与稳定发展、促进海洋法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何志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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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凝结着人类的共同利益,各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休戚与共。海洋水体本就具有开放、流动不可分割的特性,海洋环境污染易潜移默化地波及众多国家。因此,各国普遍接受在海洋环境领域进行全球治理。尽管国际法体系内部已存在“对世义务”这一为“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提供整体性保护的概念,但其外延并不清晰,海洋环境保护义务的对世性质尚处于酝酿发展之中,其对于海洋环境治理的助益有限。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演讲时首次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2015年,习近平出席第70届联合国大会,正式提出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2018年,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正式载入宪法序言,其重要性提高到宪法层面。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丰富发展,是在海洋领域的具体实践,是中国在全球治理特别是全球海洋治理领域贡献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海洋命运共同体理论对于解决海洋环境问题、维护海洋环境的和平与稳定发展、促进海洋法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更新理念,指引全局

以国家主权为导向的传统思维方式与以共同体为导向的现代思维方式之间的紧张与冲突在构建国际海洋法律制度方面格外明显。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完善需要理念的创新,需要从共同利益的维度寻找对策。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协调了主权国家对于海洋环境问题的关注与人类社会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利益,并以全局观、整体观指引海洋环境治理,强调人与海洋和谐共生。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所指出的,“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尤其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开发和利用海洋的整体性日渐突出。由于海洋的整体性,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独立地保护生态环境,更无法在面临海洋风险时独善其身,国家间应当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抗击风险。

中国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特别提出要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下位概念,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也具有“清洁美丽”的内涵。“清洁美丽”是各国在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中的共同利益之所在。在“清洁”的基础之上实现对于“美丽”的追求,是各国的共同愿望。为促进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各国应当持续合作,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核心理念是,各国在海洋治理方面“目标一致、利益共生、权利共享、责任共担”。海洋命运共同体具有“共商共建共享”的特色,超越了国家边界,本着“同呼吸共命运”的原则处理域内海洋环境保护等问题。海洋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寻求人类共同利益与价值的新视角,强调各国命运互通、利益共存。

二、凝聚共识,深化合作

国家在面对危机的时刻,容易背离合作价值。国家可能会看到不履行义务所带来的短暂利益,选择违背环境义务、以邻为壑。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意义在于,了解各国对海洋利益的诉求,妥善处理分歧,扩大合作基础。海洋环境问题是所有国家面临的共同难题。“和平、发展、合作、双赢、平等和公正”是各国共同的价值目标。面对复杂的海洋局势,国际社会有必要增强风险意识,共同构筑风险防护系统。各国已经认识到深化合作来应对海洋环境污染这一海上非传统安全挑战的必要性。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第22项原则指出,“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关于一国管辖或控制范围以内的活动对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及其他环境损害的受害人承担责任与赔偿问题的国际法”。

海洋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海洋环境问题需要各国守望相助。海洋命运共同体包含各国共同承担海洋治理的责任,共同享有良好国际海洋秩序所带来的共同利益的深刻内涵。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各国提供寻求基本共识的底线思维。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促进海上互联互通和各领域的务实合作,在海洋开发方面实现“互利共赢”,呼吁各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携手合作,共同促进海洋繁荣发展。为促进海上互联互通,进一步深化海洋领域的务实合作,中国提出推动构建“蓝色伙伴关系”,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实现各国在海洋事务方面责任共担、利益共享,推动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三、维护秩序,保障安全

中国所倡导的海洋命运共同体主张建立持久和平、普遍安全的海洋秩序,传承了《联合国宪章》追求和平与安全的目标。构建“海上安全共同体”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应有之义。中国提出的“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可以适用于海洋领域。国际海洋事务中,目前最突出的是共同安全问题。海上环境安全是国际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各国对于海洋环境安全都负有责任。尽管海上传统安全风险已逐渐减少,环境恶化等海上非传统安全风险逐渐暴露,海上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海洋的和平安宁关乎世界各国安危和利益,需要共同维护,倍加珍惜。”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呼吁各国在面对海上不稳定因素威胁时,抛弃零和安全思维,坚持通过对话协商、沟通交流,携手寻求共同的海上安全利益,合力维护海洋和平安宁,共同建设互利共赢的海上安全之路,共同推动新型海洋安全秩序的形成,构建新型海上关系,这是推动海洋环境治理走向善治的良好途径。

*节选自《全球海洋环境治理——“对世义务”的困境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功能展现》,原刊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作者何志鹏,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耿斯文,系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

 

3


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中国主张



【论点撷萃】

由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着治理法律缺失、治理体系不规范、治理责任不履行、治理效果不理想等诸多问题,加之占据全球海洋生态治理中心的西方发达国家的不作为,全球海洋生态治理遇到诸多困难。随着中国更多地参与到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也提出了代表发展中国家诉求、具有中国智慧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主张。海洋命运共同体顺应了海洋世纪开发海洋资源的时代潮流,积极应对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问题。

——亢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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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与海洋共生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了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规约和制度,某种程度上规定了各国的行为。但是,近代以来首先崛起为海洋强国且具有海洋治理话语权的多是西方国家,已有理念难免有“西方中心主义”的特点,缺少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海洋权益的维护,治理思想和理念的与时俱进是必然。随着中国更多地参与到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也提出了代表发展中国家诉求、具有中国智慧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主张。
一、共商共建共享
全球海洋本身是一个大生态系统,由相互作用的生物和非生物通过能量流和物质流形成一定的结构和功能,从而深刻影响了人类的生产生活。习近平指出,“我们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结成了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但是,人类与海洋的互动中,越来越对全球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比如,全球海洋塑料垃圾正以年均800万吨的巨大数量进入海洋,人类捕捞海洋生物的废弃渔具经估算也仅低于全球海洋塑料垃圾的约10%。诸如此类对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情况可以说是触目惊心的,造成红树林、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和海洋保护区破坏,频发“赤潮”现象。现在,人类越来越多地感受到因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而受到的惩罚。全球海洋生态的保护刻不容缓,各国都必须切实履行维护义务,而且只有合作治理才能产生共赢结果。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实力稳步提升的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日益重视海洋权利和权力的负责任的大国,积极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并提出了符合实际又有远见的治理主张,即“共商共建共享”的海洋生态治理观。
“共商”是各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第一步,即共同协商如何治理问题;“共建”是第二步,即共同建设;“共享”是目标,即共同享有。“共商”“共建”“共享”构成了中国参与全球生态治理理念基础,“共”是该理念的核心价值和基本遵循。为此,中国强调,要推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目前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仍是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治理体系,有其不合理之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应多沟通和交流,制定出符合双方利益的治理目标和方式。中国主张各国必须遵守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等正式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共同制定详细的环保政策,认真遵守各类公约、协定的具体要求,并在国内完善相关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措施。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海洋生态治理中作用,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中国政府鼓励国内非政府组织等主体参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也不断增加与国外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总之,中国主张各国间要协商合作,共担治理责任、共搭合作平台、共享生态红利,共同将全球生态治理的智慧转化为全球生态治理的行动指南。
二、构建蓝色伙伴关系
伙伴关系亦称为合作关系,是相对于统治关系的一种国际社会组织模式。它要求人们相互尊重并真诚合作,互惠互利和民主决策,公平合理和意见一致,积极倾听和相互支持。在伙伴关系环境中国家间是相互扶持和取长补短的。聚焦到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在2017年6月联合国召开的主题为“构建蓝色伙伴关系,促进全球海洋治理”峰会上,中国国家海洋局副局长林山青在会议上首次提出了“蓝色伙伴关系”倡议。它是伙伴关系在海洋治理领域的运用,其理论基础源于中国的“不结盟”政策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具体内容包括开放包容、具体务实、互利共赢等,是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路径与方式,也是中国推动全球海洋生态治理体系变革和治理合作的基本理念。
特别是随着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和沿线国家不断加入,要追求海洋经济的发展与维护海洋生态的协调发展,构建“蓝色伙伴关系”至关重要,因为通过它可以协调各国在全球海洋生态治理领域利益分歧,增进各国生态治理的交流与合作,找寻各国的利益交汇点,实现各国海洋领域共同利益的最大化。为此,2017年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发布的《“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是对联合国制定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旨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蓝色伙伴关系。这是对“构建蓝色伙伴关系”主张的较权威系统表述,进一步阐释了蓝色伙伴关系的内涵。
三、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于2019年4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成立70周年纪念活动上正式提出。它立足于合作与和谐的海洋国际关系,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创新发展,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涉及海洋经济、海洋军事、海洋生态、海洋主权等多方面的内容。它是中国吸收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回应时代诉求不断创新发展的成果,是为世界提供的中国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智慧新思路新理念。中国以此追求全球海洋生态治理的公平正义,力求解决国际社会集体行动所造成的“公地悲剧”,不断找寻各国海洋权益的最大公约数,旨在实现义利共赢和代际公平,推动人海和谐,打造一个更加公平有效的全球海洋治理秩序。
由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着治理法律缺失、治理体系不规范、治理责任不履行、治理效果不理想等诸多问题,加之占据全球海洋生态治理中心的西方发达国家的不作为,如美国至今仍未签署《联合国海洋公约》,对该公约的双重解释或者实用主义运用,全球海洋生态治理遇到诸多困难。海洋命运共同体提法虽然未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传播和认可,但顺应了海洋世纪开发海洋资源的时代潮流,积极应对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因为海域面积是陆地面积的两倍多,与众多国家的海岸线紧密相连,加之海洋是相通相融的全球性生态系统,需要全球国家协同治理。
*节选自《新时代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中国贡献》,原刊于《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21年第6期,作者亢升,系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广州实践研究中心教授;郝静茹,系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



4


如何解决中国参与

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面临的问题



【论点撷萃】

中国已由国际海洋法治的维护者逐步向和谐海洋秩序的构建者和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者转变,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以及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升,作为负责任的海洋大国和崛起中的海洋强国,我国在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构建过程中的话语权将不断增加,亦将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发展提供更具合作性和可持续性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张丛林,焦佩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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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是我国建设海洋强国、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之一,但当前我国在责任体系、协调机制、资金投入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与凝聚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力、提升应对环境挑战行动力的目标仍有一定差距。在此背景下,通过分析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现状和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对于改善全球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环境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顶层设计

一是完善中国涉海法律体系。应当适时启动“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对有关海洋问题的大政方针、发展战略、海洋问题决策体制、海上执法体制以及解决海洋争端的原则与方法等方面作出规定。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关于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处罚的相关条款,提升处罚门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尽快制定“海岸带管理法”,以海岸带生态系统为基础,建立以程序性规则为主的统筹协调机制,明确中央与地方海岸带管理项目与其它涉海项目之间的优先顺序,以此为依据对海岸带实施综合管理。二是积极主导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规范标准编制。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平台,由中国牵头组织有关国家制定与修订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绿色生产和海洋信息等领域技术标准,提高海洋标准的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坚持海洋标准化国内与国际发展并重,实施中国海洋标准“走出去”工程,在国际层面加快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海洋标准互认;在国内层面加快相关海洋生态保护标准、政策文件的翻译工作,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框架等。

二、健全各方责任体系

第一,在政府层面,明确各主体责任,优化海洋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配置。如:在海洋污染防治方面,可将船舶污染防治职责归并到生态环境部,实现其对海洋污染问题的统一监管;授权国家海警总队牵头与各沿海地区的涉海部门共同建立常态化、区域性、联合性的海洋管理执法机制。第二,在企业层面,提高国内企业对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参与度。企业应着眼于海洋经济绿色转型,积极培育海洋生物科技、海水淡化、深海资源等绿色低碳循环的海洋产业;积极推动建设蓝碳、海洋牧场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先行示范区。第三,在公众层面,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通过完善法律与政策规定、搭建网络平台等方式,拓宽公众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渠道,在管理决策、信息发布与交流、公众监督等环节提高公众参与水平、参与效果和参与能力。通过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尤其是科普进校园等一系列活动,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

三、建立和完善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

一方面,构建由以下四项机制组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统筹协调机制由国家海洋委员会承担,建议将该委员会由原来的国家海洋局成员组成转变为由中央政府、有关涉海部委、地方政府、社区、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各利益相关方组成的议事机构,保障其决策权和监督权,强化其宏观协调职能。管理执行机制由各级涉海部门共同承担,重点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工作;科学咨询和评估机制由独立的科学委员会来执行,为规划、保护和开发策略、绩效评估等提供科学支撑;社会参与机制重点确保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基本利益。另一方面,加强中国在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主体中的主导权。宏观层面,发起成立“‘一带一路’国际海洋合作组织”,将建设全球海洋命运共同体、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探索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海洋领域环境治理体系的新规范。微观层面,应积极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的国际条约规则制定过程中的议题设置、约文起草及缔约谈判,增强中国在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话语权与主导权。

四、积极探索“金融海洋”发展新模式

一是拓宽海洋治理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政府合作设立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基金。其中,政府负责基金的决策和管理,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运营,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构建良性的基金运行管理模式。二是增加专项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基金类别。建议由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主导,在海洋污染治理、科学研究、资源开发等相关领域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三是鼓励扩大蓝色债券的发行。积极培育蓝色债券发行主体,鼓励更多的海洋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蓝色债券发行,提高整体发行能力;储备蓝色项目资源库,以庞大的蓝色融资需求推动蓝色债券市场发展;鼓励蓝色债券品种创新,例如发行由政府与相关利益方签订、当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改善而节约公共预算时由政府方履约付款的蓝色社会影响力债券等。

就前景而言,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现为机遇与挑战并存。当下,中国已由国际海洋法治的维护者逐步向和谐海洋秩序的构建者和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者转变,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以及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升,作为负责任的海洋大国和崛起中的海洋强国,我国在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构建过程中的话语权将不断增加,亦将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发展提供更具合作性和可持续性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节选自《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优化路径》,原刊于《人民论坛》2021年第19期,作者张丛林,系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研究员;焦佩锋,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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