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后,在反思时下的国际秩序特征时,需要一种新的思维来应对原有国际关系理论所面临的困境。换言之,新的思维需要在批判与重构的层面发挥作用,取代原有的国际关系理论,以解决现实问题。“海洋命运共同体”直面的是国家关系、交往行为以及相关范式问题,并外化为对“区域一体化”“共同体”以及“价值观”的认同。它弱化了单个国家或国家集团的“海权”争霸意识,强化了共同参与划分海洋利益的现实需求,在批判与重构层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对待区域一体化问题上,“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对以往国际关系理论的批判性继承。换言之,它更加注重“彼此认同”,在批判、继承一体化理论的延长线上展示其存在价值。它具有强烈的吸收能力,不拒绝一体化成员之外的任何政府、国际组织或非政府行为体,而且具有将反对力转化为支持力的能力,将认同感与域外力量转化为整合共同体的基础力量。这也反映出“交往与沟通”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意义。
“海洋命运共同体”本身就是一体化进程的产物,其主要构成也包括一体化所涉及的“领域、范畴、范围和力量”。冷战结束至今,安全共同体理论家更重视“多元安全共同体”,将其定义为“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跨国区域,这些主权国家的人民对和平有着可靠的预期”。根据各国家行为体相互间的“信任程度”“治理体系的制度化本质和程度”以及国家行为体在国际社会中的存在形态等,“多元安全共同体”又被细分为两个层级,即“松散耦合”与“紧密耦合”。这对理解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合理安排与对待交往行为和范式,大有益处。
合理展开“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首先是“海洋命运共同体”所涉海域范围的“合理性”。国家行为体的海域范围边界决定了国家行为体是否具有参与海域内事务的资格。目前,国际社会十分关注北极航线的开拓以及北极战略的制定,各国家行为体都在围绕自身与北极的关系进行积极思考。其中,一个不可规避的问题就是其在地理位置上是否具有合理性。据此,国际社会使用“北极国家”“近北极国家”等不同概念对各国家行为体的特点进行客观表述。相应地,地缘位置决定了各国家行为体在处理北极事务上的身份和地位。比如,中国以观察员国的身份参与北极事务的管理,从地缘上是合理的。但即便如此,中国也正在以客观、合理的方式积极参与北极圈论坛。2019年5月10日至11日由上海承办的北极圈分论坛,提出了“务实推动北极合作,携手共建‘冰上丝绸之路’”的倡议,为中国找到了与北极国家的接点。这对海域内外的国家行为体参与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具有示范意义。
其次是国家行为体提供的海洋公共产品的“合理性”。从交往行为看,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应该合理地对待“海洋公共产品”。“海洋公共产品主要是指由政府提供,用于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开发状况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制度、服务项目和基本设施等,包括海洋纯公共产品和海洋准公共产品两部分。”
20世纪50年代,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在著作《经济学》中曾提出了“Publicgoods”这个概念,目前最新的中译本(第19版)将其翻译为“公共品”。他认为,“公共品是指这样一种商品,其收益在整个社会不可分割,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消费”。此后,随着相关理论的发展与创新,“海洋公共产品”概念得以诞生并不断被阐释、引用以及扩大化宣传,使其在解决海域争端问题上能够发挥作用。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要处理好“海洋纯公共产品和海洋准公共产品”两部分的“合理性”问题。如何在全人类的基点上思考问题,最大程度体现“海洋纯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完成国际融通与相互理解,是“海洋命运共同体”追求的目标之一。此外,“海洋命运共同体”对待“海洋准公共产品”还应该具有灵活的包容性。如果国家行为体在提供“海洋公共产品”时,考虑本国利益的比重偏大,难免会使得“产品”失去相对公允性,反而会成为区域一体化或海域一体化的障碍。此外,域外国家以“航海自由权”来干涉域内国家事务,也是阻碍“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一大消极因素。例如,在南海海域的国际争端上,域外国家的干涉激化了原本就相对复杂的海域矛盾,这可以被视为某些国家行为体提供了不合理的“海洋公共产品”。再如,东南亚国家间或与周边国家签署的海洋划界协定作为“海洋公共产品”,具有融通与协调国家间关系的特征。
我们可以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开放、发展、包容的精神中,挖掘出使“海洋公共产品”具有合理性的指导性理念。换言之,国家行为体“在追求自身海洋利益时,不管是单方还是共同的海洋资源分配与海域界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纠纷解决等事宜,都需要建立在一个确定的制度和规则基础上的、可以为各国所享有的正义感和安全感的价值秩序”。这种价值秩序的输出品是“海洋法权”,而其终极目标则体现为“海洋命运共同体”。针对南海所面临的生态环境与资源压力,有学者提出应以“南海命运共同体”为场域,以“两分法”建立“南海海洋保护区”的构想,应该说体现了“海洋公共产品”的合理性。
最后是追求“海洋命运共同体”类型认知的“合理性”。不可否认的是,“海洋命运共同体”分为“利益格局”型和“规范共识”型。前者表现为由低层次的“现实中的习惯行为(‘习俗’)”向高层次的“策略行为(‘利益行为’)”的转移,而后者则表现为由“传统的共识行为(‘共同体行为’)”向“后传统的共识行为(‘社会行为’)”的转移。与“海洋公共产品”的合理性相对应,国家行为体对海洋采取的相关行为,需要根据“利益格局”“规范共识”等不断进行调整,即或以“利益格局”为重,形成经济中现实利益的交织,或以“规范共识”为立足点,形成承认“规范有效性”的秩序。然而,从国家行为体之间的互动看,二者是前后继起的关系,“一种最初只是由利益互补加以保障的行为协调过程,随着‘共识价值’的出现,也就是说,随着‘对一定行为的法律意义或规范意义的信仰’,可能会出现规范性的转型”。
“利益格局”是前提条件,“规范共识”是最高境界。换言之,海域的文化交流构成“文化共同体”,之后经济交流与互动构成“经济共同体”,而以二者为前提条件,国家行为体在海域内进行“军事互动”与“政治互动”,才使“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成要素得以完备。并且,只有在各层级“互动”时有效规避了国家安全风险,才可以说“海洋命运共同体”具备了合理性。
该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查看原文:http://aoc.ouc.edu.cn/2022/0105/c9824a361141/pagem.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