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益诉讼监督为海洋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来源:中国海洋网   发布时间:2020-08-05 15:55:52 

  “去年以来,山东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决策部署和省院党组要求,紧紧围绕‘守护海洋’这个核心,主动出击,在创新工作机制上用心用力,在加大办案力度上用心用力,在优化监督环境上用心用力,在加强内部协作上用心用力,公益诉讼监督取得明显成效,为加快建设美丽海洋做出了积极贡献。”7月30日,山东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周锦燕向记者介绍了山东检察机关开展海洋公益诉讼的经验做法。

  据记者了解,自2018年以来,山东检察机关共发现涉海洋领域案件线索97件,立案93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75件,提起公益诉讼22件;清理近岸固废、垃圾和海洋油污12097吨,退渔还海477亩,督促拆除违法建筑202处,督促收缴行政罚款7820余万元,追缴海洋资源修复费946万元,增殖放流3390余万尾。

  创新工作机制提供遵循

  7月14日,山东威海,雨过天晴。上午9时30分,刘公岛码头,在办案检察官见证下,工作人员将一袋袋许氏平鲉鱼苗送入放流槽,250余万尾鱼苗流入黄海。这250余万尾鱼苗价值200万元,全部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郭某等承担费用。

  2018年5月起,郭某等人在休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170万余斤,并组织装卸、运输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玉筋鱼至冷藏厂进行销售获利。经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同案的其他9人也均获刑。

  鉴于郭某等人的行为对海洋生态造成破坏,检察机关同时对10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郭某等人愿意采用分批次增殖放流许氏平鲉鱼苗和褐牙鲆共计960余万尾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并向检察机关缴纳了修复费用保证金。

  郭某等人在休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山东省检察机关在“守护海洋”公益诉讼监督中创新的一系列工作机制。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青岛、烟台、威海、日照等沿海地区,在海域生态治理和保护工作中主要存在休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入海排污口设置不规范、陆源污染防治力度不够、海上污染防控措施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对此,检察官们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期望建立相关机制,强化指导约束,通过公益诉讼彻底解决这些问题。

  “海洋生态保护涉及多个部门,问题解决需要依靠党委政府统筹调度,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与支持。因此,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保障案件办理效果,切实形成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合力。”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王燕说。

  针对在办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省检察院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评判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对整改修复效果进行第三方评估的指导意见》《行政公益诉讼诉前会议实施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为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遵循。

  各基层检察院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本地实际,推出了很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文件。日照岚山区检察院坚持问题导向,探索制定《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为规范办案提供了基层样本;青岛城阳区检察院依法启动诉前程序,以联席会议为抓手,组织召开海岛整治工作推进会,拆除了7栋违建别墅700余平方米。

  加大办案力度一查到底

  “要以多办案、办好案、办精品案,来体现专项活动成效。”为加大“守护海洋”监督力度,2018年以来,山东检察机关在沿海7地市部署开展了“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省院党组对专项活动高度重视,陈勇检察长多次听取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

  2018年4月,招远市检察院在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交办案件整改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经初步核实,认为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形,遂于4月12日立案调查,依法调取了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对伟龙公司行政执法卷宗,查阅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照相资料等证据材料,并深入现场通过拍照、无人机航拍、询问当事人及周边群众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

  4月19日,招远市检察院向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伟龙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监督处罚决定执行到位。6月19日,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回复称,在立案查处过程中,当事人伟龙公司对违法主体提出异议,履职存在困难。

  6月21日,烟台市、招远市两级检察机关对诉前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跟进调查,对涉案海域进行勘验,固定了相关证据。针对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问题,专门向其上级机关发出调查函。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回复称,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办案期限内仅进行了立案报备,并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月2日,招远市检察院向招远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伟龙公司未经批准实施填海施工建设小码头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8月6日,招远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9月5日,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伟龙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为督促该行政处罚落实到位,2019年以来,招远市检察院多次联系海洋渔业部门及辛庄镇政府,并到现场进行督导,在检察机关监督下,涉案小码头工程于2019年5月31日拆除完毕。

  山东省检察院在认真贯彻落实“健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和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责任制度”基础上,通过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手段,设立保证金缴纳账户等方式,持续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开展守护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取得明显成效。

  优化监督环境凝聚合力

  做好守护海洋公益诉讼工作,离不开良好的监督环境。对此,山东省人大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授权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等”外领域进行探索。沿海20多个市县党委、人大、政府出台专门意见,为公益诉讼工作营造了良好外部环境。省检察院与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14个部门会签《关于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为开展好公益诉讼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2017年7月21日,青岛崂山区前海一线有居民向检察机关反映,自己所在小区的生活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海湾,污染海洋环境,影响居民生活。

  崂山区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发现,该小区建成于上世纪90年代,因当时无配套市政排污管网,生活污水自行处理。2008年该区域排污管网陆续建成,但涉案小区生活污水未能及时接入管网。后因小区自有设施年久失修、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出现了生活污水直排入海的情形。

  8月至11月,青岛市检察院针对该区域市政排污主管网建成前该区域已经有多个小区建成使用的情况,启动两级院一体化办案机制,抽调专门人员组建了3个调查小组开展类案排查。调查小组对近3公里海岸线所有小区进行了徒步走访,调阅了2008年之前建成小区的城建档案,向职能部门了解排水设施建设情况,最终查明共有7个老旧居民小区存在生活污水直排入海情形。

  2018年2月,该院依法对该系列案件立案审查,邀请环保领域专家学者进行现场勘察,并主动对接环保、市政等职能部门,推动问题解决。同时,该院考虑到老旧居民小区生活污水直排入海顽疾系历史遗留问题和社会共性问题,向党委政府进行了专题报告,建议由政府统筹处理,尽快启动截污治理工作。

  7月,该院分别向环保和市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建议环保部门协助启动小区临时污水处理设施,把施工期间生活污水对海洋的污染降到最低;市政部门明确施工节点,启动截污工程,彻底消除陆源污染。8月,在检察机关努力推动下,截污工程立项报批,由政府出资425万元,启动截污工程,以截污入网的方式彻底消除污染源,治理工作驶入快车道。该院为破解办案人员无法现场实时了解工程进展的难题,创新性聘请了多名小区居民作为公益诉讼义务监督员,通过微信等方式了解工作进展。监督员在协助监督工程质量的同时,也担任施工方和小区的协调人,为高效施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019年9月30日,7个居民小区的截污设施全部正式运行,近3公里海岸线实现了居民小区生活污水零入海。污水没有了,鱼虾多了起来,海域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优化监督环境产生的监督效果是显而易见的。日照岚山区检察院通过与多部门联动,积极推动实施“退渔还海、修岸护海、治污净海、绿色养海、文化兴海”五大碧海行动,督促拆除违法建设142户192处,完成退渔还海477亩,新建护岸893米,海滩修复回填工程1.75万立方米,修复海岸线2.42公里,放流梭子蟹836万尾,查处违法案件7起,督促收缴罚款5608万元。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批示表示感谢,并要求全省自然资源部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法律监督中践行服务理念,只有注重沟通协作,与环保、市政等部门拧成一股绳,才能凝聚起海洋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强大合力。”周锦燕对记者说。

  此外,全省检察机关注重加强内部协作,各级院加强内部横向一体化联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查办、结果反馈等协作机制。完善三级检察机关纵向一体化联动,充分发挥基层院在线索发现、证据收集、案件办理等方面的主力作用,切实发挥省市院统筹协调、把关审查和对下指导作用,形成三级院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的工作格局,助推了守护海洋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的有力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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