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加强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

来源:中国海洋网   发布时间:2020-08-05 15:54:32 

  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见》,明确了浙江(除宁波外)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标准,进一步强化陆海统筹的规划引领作用,促进“向海经济”发展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

  《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见》要求,在浙江省管辖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的排他性临时用海活动,应当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权人通过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或者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转让、出租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含海域设施一并转让)的,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在健全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机制方面,规定海域使用金自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之日起计征。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超过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在加强海域使用权配置市场化方面,规定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按成交价款确定海域使用金。规定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方面,要求海域使用申请人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前,应当先取得海域使用金减免批复文件或者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备注海域使用金缴纳方式。海域使用权人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在办理转移和变更登记时,应当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应当足额缴纳当年海域使用金。

  《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见》进一步健全了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机制,统一了征收标准,要求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标准限制制度,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明确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范围,主要包括公务用岛、教学用岛、防灾减灾用岛等,符合免缴规定情形的项目用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按照规定提出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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