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渔船渔港改革,开展全国沿海渔港核查工作

来源:中国海洋网   发布时间:2020-06-19 16:51:51 

  为准确掌握我国沿海渔港基本情况,及早谋划“十四五”管理思路,助力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农业农村部开展全国沿海渔港核查工作。

  沿海渔港是沿海渔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工具。农业农村部曾于2001年首次开展全国沿海渔港普查,并于2011年对沿海渔港进行核查。近年来,随着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不断加快,沿海渔港情况变化较大,给渔船渔港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带来困难。为此,有必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对沿海渔港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核查,建立数据动态管理和分析新机制,更准确地掌握我国沿海渔港基本情况,以更好地服务于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推动我国海洋捕捞业高质量发展。

  核查对象为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0年之前投入运行的渔业港口和避风锚地。

  本次沿海渔港核查工作,由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渔港实际情况,指定渔港核查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对归属本地区管辖的渔港进行实地核查,并依托电脑、手机APP或微信小程序“全国渔船渔港核查”完成核查信息的在线填报、移动端采集、数据汇交以及逐级审核等工作。

  2020年全国沿海渔港核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202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推动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根据全国渔港核查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对我国沿海渔港及避风锚地的基本信息进行全面系统核查,构建全国沿海渔港数据库,为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配套政策的制定,财政补助资金的发放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促进海洋捕捞业高质量发展。

  二、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为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0年之前投入运行的渔业港口和避风锚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渔业港口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

  三、核查内容

  渔港核查信息表包括渔港基本信息、管理信息、水域信息、陆域信息等四类核查数据以及避风锚地信息。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但只能增加指标,不得减少指标。

  (一)基本信息,包括渔港基础信息、地理信息等内容;

  (二)管理信息,包括港长机构、监督管理、日常管护、权属情况、规章制度及收支情况等内容;

  (三)水域信息,包括水域设施、航标情况等内容;

  (四)陆域信息,包括陆域设施、信息化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内容;

  (五)渔港变动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渔港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认,报农业农村部对外公布。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渔港核查情况,对本辖区内未公布渔港和已公布渔港的变动情况进行说明;

  (六)避风锚地信息,包括避风锚地基础信息、权属信息、航标等内容。

  基本信息、管理信息、水域信息、陆域信息四类信息表由渔港归属地区填报,避风锚地信息表由避风锚地归属地区填报。

  四、核查方法

  本次渔港核查工作委托全国渔港管理专家委员会渔港核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渔港核查工作组”)具体承担,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技术单位”)负责技术服务。核查依托“全国渔船渔港核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取信息在线填报、移动端采集、数据汇交以及逐级审核上报的方式进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级渔港核查负责人和经办人,技术单位负责分配相应系统账号。系统的在线访问地址及使用账号将于核查期间(2020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开放使用。

  各级核查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在核查工作中应全程使用本人账号,在填写、录入、修改、报送过程中应确保信息录入不重、不漏,并对核查信息妥善保管。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2日至6月10日)

  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明确本地区省级渔港核查工作负责人及经办人并通报渔港核查工作组,开展系统使用培训,完成本地区渔港核查名录初步调查工作。技术单位编印发放系统操作手册,录制发送培训视频,分配系统账号。

  (二)核查填报阶段(6月11日至8月15日)

  6月20日前,目录调查。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上报渔港核查名录,对辖区内渔港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使用系统实地确认、修改,形成全省(区、市)最新的渔港目录。组织本地区各级渔港核查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开展系统使用培训。

  7月15日前,核查填报。各级渔港核查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对目录内归属本地区管辖的渔港,使用系统逐项填报渔港核查的全部内容。

  8月1日前,审核报送。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渔港核查工作情况及数据填报情况进行审核,经修改、完善后通过系统报送至渔港核查工作组。

  8月15日前,核实评估。渔港核查工作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集中会商,对各地区工作情况、数据填报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将评估及修改意见通过系统向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反馈。

  (三)信息报送阶段(8月15—31日)

  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反馈的评估及修改意见,组织进行核查勘误及修改完善后,通过系统上报我部,同时将本地区渔港汇总信息从系统导出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农业农村部。

  具体核查内容、操作步骤及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考系统操作手册,系统操作手册另发。技术问题请联系技术单位,政策问题请联系渔港核查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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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http://www.hellosea.net/News/11/2020-06-19/76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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