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核!给力!山东海洋经济发展再迎“春”!

来源:我们的新动能   发布时间:2020-03-05 10:07:58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中共省委组织部、山东省海洋局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海洋战略性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共26条具体政策干货,支持我省海洋战略性产业高质量发展。通知还制定了政策操作指南,明确了牵头部门、处室、联系电话、办理程序。政策可用、能用、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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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准确把握政策信息,及时获得财税政策支持,确保《关于支持海洋战略性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落实落地,制定本操作指南。

财税政策之一:对经国家批准的远洋渔业基地,在中央财政给予奖补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给予每个最高 3000 万元补助。

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处 67866510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基地建设单位在获得中央财政基地建设补助资金后,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享受补助政策。

财税政策之二:对国家批准建造的南极磷虾船,在中央财政给予奖补基础上,省市财政联动再给予每艘最低 3000 万元启动资金支持。

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处 67866510

办理程序:在渔船实际开工后,向渔船建设单位所在地县级 — 13 — 渔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享受补助政策。

财税政策之三:对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经批准实行减船转产的渔船,按照每千瓦 5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推进海洋捕捞强度与资源再生能力协调发展。

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渔业与渔政管理处 86942995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船主于每年 3 月份前,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递交有关材料申请减船,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按程序拆解渔船,渔船拆解完成后发放减船补助。

财税政策之四:对国家级海洋牧场每个给予最高 2500 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各地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探索运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担保补助等方式,支持海洋牧场投放人工鱼礁、建设多功能平台和深水智能网箱等。

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渔业与渔政管理处 82957013

办理程序:海洋牧场单位取得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资格后,逐级向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享受补助政策。

财税政策之五:对获得国家一类海洋新药证书并在山东实现产业化的药品,省级财政每个最高给予 30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牵头部门: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 66777236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材料,按规定享受补助政策。

财税政策之六:对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研制的同品种全国前 3 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省级财政按照每个品种 200 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牵头部门:省药监局(注册处 88562369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按规定享受补助政策。

财税政策之七:对海洋企业购买的符合条件的首台(套)海洋装备产品保险和首批(次)新材料保险,按照不超过 3%的费率上限及企业实际投保额的 80%给予补贴。

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装备产业处 86936498;新材料产业处 86902063

办理程序:相关企业每年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提交项目申报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享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

财税政策之八:根据海水淡化项目产能和综合利用水平,省级财政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牵头部门:省海洋局(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处 86969982

办理程序:省海洋局、省财政厅根据全省海水淡化规划和各市实施情况,按标准核定奖补资金并拨付项目所在市。

财税政策之九:择优支持一批对标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海洋战略性产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项目竣工后,省级财政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35%给予最高 2000 万元贴息补助。

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规划与技术改造处 86920379

办理程序:相关企业每年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申报要求,提交项目完工以及贷款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按照政策标准享受贴息补偿政策。

财税政策之十:统筹利用旅游发展资金,大力支持发展海洋特色旅游线路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打造世界级中国仙境海岸。利用“好客山东联合推介捆绑营销平台”,重点展示山东海洋文化旅游特色,激发海洋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

牵头部门:省文化和旅游厅(资源开发处 81697759;市场推广处 81697739,财务处 81697655

办理程序:由符合条件的重点旅游项目所属企业(单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申请材料,享受资金补助支持。省文化和旅游厅整合海洋旅游资源,策划夏季仙境海岸游、冬季贺年游、春秋研学游等,在好客山东联合推介捆绑营销平台重点展示推介。

财税政策之十一:省级财政对省级重点实验室择优给予每家最高 100 万元支持;对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给予每家 1000 万元支持;对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市财政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牵头部门: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66777031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材料,按规定享受补助政策。

财税政策之十二: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建设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财政根据认定及综合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对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每个给予 1000 万元补助。

牵头部门:省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66777171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材料,按规定享受补助政策。

财税政策之十三: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对产业技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省级财政择优给予每家最高 100 万元支持。

牵头部门:省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66777171

办理程序:由省科技厅开展绩效评估,按规定安排补助资金。

财税政策之十四:支持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试点国家实验室进入国家实验室序列,推动中科院大科学海洋中心建设,布局建设若干重大海洋科技基础设施和大科学装置群,提升海洋科技创新源头支撑能力。

牵头部门:省科技厅(海洋科技处 66777090

办理程序: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试点国家实验室和中科院大科学海洋中心按程序提出支持诉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享受  支持政策。

财税政策之十五:对纳入省级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的海洋创新创业平台,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省级财政每个给予最高 5000 万元补助。

牵头部门:省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66777171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单位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推荐,向省科技厅提交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方案,按规定享受补助政策。

财税政策之十六:对符合条件的海洋领域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根据评审认定结果,省级财政分三档给予 500 万元、400 万元、300 万元引才补贴。

牵头部门:省科技厅(外国专家服务处 66777273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材料,按规定享受补助政策。

财税政策之十七:支持烟台、威海建设国家海洋经济创新示范城市,推动海洋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集聚。

牵头部门:省海洋局(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处 86969982

办理程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厅及时拨付烟台市、威海市财政局,支持当地海洋经济创新示范工作。

财税政策之十八:对省内承担的海洋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省级财政予以补助和奖励,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 60 万元,同一承担单位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400 万元。

牵头部门:省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66777226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材料,按规定享受补助政策。

财税政策之十九:对海洋领域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全职引进的符合条件人才团队,省级财政给予最高 5000 万元综合资助或最高 6000 万元直投股权投资支持。

牵头部门: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51775087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省委组织部年度申报通知要求,通过省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申报,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

财税政策之二十:按照“领军人才+产业项目+涉海企业”模式,面向海内外每年遴选 10 个左右海洋产业领军人才团队,省级财政给予每名领军人才最高 300万元津贴补助和入选项目 1000 万元经费资助。

牵头部门: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51775084省发展改革委(区域发展政策处 86191308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年度申报通知要求,通过省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申报,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

财税政策之二十一:鼓励企业和院校建设海洋产业类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省级财政根据评审结果,对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重点集训基地每个一次性补助 300 万元、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集训基地每个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对山东省技工教育特色名校建设项目,省级财政分年度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86914920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年度评审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通过评审后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财税政策之二十二:对企业从事远洋捕捞、海水养殖、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和海洋能发电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对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对经认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海洋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年限延长为 10 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 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牵头部门:省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办理程序: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过程中,可自行判断、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财税政策之二十三:对海洋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按 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形成无形资产的,按规定依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牵头部门:省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办理程序: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过程中,可自行判断、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财税政策之二十四:对海洋产业相关企业,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条件的,对其增量留抵税额予以退税。

牵头部门:省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办理程序: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过程中,可自行判断、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政策之二十五: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 60%以上的养殖用海,依法减缴海域使用金,减缴最多不高于两年应缴的海域使用金额度。对非经营性人工鱼礁等公益事业用海,按规定免缴海域使用金。

牵头部门:省海洋局(海域与海岛管理处 86993664

办理程序:相关企业(单位)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海洋局提交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材料,其中,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向审批项目用海的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材料,审查批准后即可享受减免政策。

财税政策之二十六:持续推进现代海洋产业方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设立,充实优化现代海洋产业项目库,强化产业项目推介,支持海洋战略性产业项目加快落地。

牵头部门:省财政厅(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处 82669840

办理程序:1.符合条件的基金机构可按规定发起设立现代海洋产业方向的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网上服务平台自主申报基金设立方案,由新动能基金公司审核决策。2.有申请基金投资意愿的企业可通过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网上服务平台申请加入基金投资项目库。新动能基金公司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基金项目库共建工作,优选出适合基金投资的优质项目,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基金推介活动。

财税政策之二十七: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的优质海洋企业,按规定给予 10 万元至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处 86061312;地方金融监管四处 86061672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按照地方金融监管局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享受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

财税政策之二十八:对符合条件的国有、民营海洋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分别按照不超过当年累计发行金额的 0.01%、0.02%进行奖励;对提供承销、担保增信和风险缓释服务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货币信贷处 86167652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处 86061312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处 86191765

办理程序:申报企业于每年 1  25 日前将有关材料按债券类型分别提交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债务融资工具)、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司债),逐级上报审核通过后享受奖励政策。

财税政策之二十九:聚焦海洋领域“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性企业,对其实施的重大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探索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择优给予支持。

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务处 86129247省海洋局(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处 86969982

办理程序:相关企业根据投资需求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等文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受托管理机构经过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程序后,开展股权投资。

财税政策之三十:积极研究推进海洋领域新旧动能转换 PPP 项目,支持海洋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互联互通。

牵头部门:省财政厅(省政府投融资( PPP)管理中心82669697

办理程序:项目本级行业主管部门从拟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涉海项目向财政部门推荐发起,财政部门牵头进行评估筛选,确定拟开发项目之后,按规定办理项目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工作。

财税政策之三十一:对符合条件的航道、防波堤工程、公共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按项目工程费用(或总投资) 30-5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疏港铁路建设改造项目,按每公里不低于 500 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 85693186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审核后,财政部门逐级下达补助资金。

财税政策之三十二:支持开展海洋动态监视监测、海洋观测和预报预警,推动海底观测网、海洋卫星遥感数据应用中心、灾害防御和决策系统建设,构建智慧海洋、透明海洋。

牵头部门:省海洋局(局办公室 86982209

办理程序:每年由省海洋局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下达资金。

财税政策之三十三:实施环渤海地区河口海湾滨海湿地综合整治修复、岸线岸滩综合治理修复、入海污染源治理等工程,推动沿海岸线和海岛海域生态保护和功能恢复。

 牵头部门:省海洋局(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处 86969982省生态环境厅(规划财务处 66226636

办理程序:省海洋局、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海洋生态治理需求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下达资金。

 由于政策时效性、部门职能调整等原因,本操作指南会有调整变化,具体政策调整及办理流程以牵头部门最新规定要求为准,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关注牵头部门门户网站,及时了解信息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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