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南部沿海对虾大面积增殖渔政管理技术总结

来源:王诗成   发布时间:2020-01-14 18:27:07 

山东省水产局自198至1986年在山东半岛南岸海域进行为期3年的对虾放流增殖,对虾增殖海域东起荣成县的成山头,西至日照市的绣针河口,沿岸有三地市、Il个县市区,海岸线长达巧00km,渔场面积3750万亩(250万(a)0如何摳好增殖海域的科学管理,成为对虾增殖事业能否成功的关键。我们在总结国内外自然资源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对虾增殖工作的特点,在大量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了增殖管理办法,科学组织放流和回捕管理,为我国对虾增殖的成功管理闯出了路子,提供了经验。

一 、增殖放流海域的管理范围确定

半岛南部海域自然海湾有荣成湾、桑沟湾、靖海湾、五垒岛湾、乳山湾、丁字湾、崂山湾、胶州湾、唐岛湾、利根湾、琅琊湾和黄家塘湾等12个,面积200多万亩(13,33万(a) .半岛南岸河流较多·内河注人年径流量在40亿m3以上,近海底面平坦,基础饵料丰富,多数海湾每年平均有一定数量的亲虾产卵,具备了对虾生长繁殖的自然条件,每年7一11月份.这个海域沿海30一40m等深浅外侧有一个较强冷水团,形成天然屏障,可使对虾在该海域停留长达100多d. 有利于增殖对虾的生长,捕捞和管理,据叱,我们将半岛南部沿海北纬35。2亇至37。25 '禁渔区线内作为对虾增殖放流海域.在此范围内的海湾为对虾增殖放流海湾,并将上述海域作为渔政管理区域,立法管理。

二、对虾增殖放流海域的网具管理

增殖虾苗经过中间培育,暂养到6月中旬基本长成3cm,这个时间放流有利于对虾的生长,但与近定置渔具的生产期有冲突,省确定的对虾放流时间为每年的6月15日一7月5日,而定置网的禁捕期为7 月10日,另外部分网具对幼虾也有损害。我们根据放流后虾苗可在近岸浅水漂流10一15d的特点,规定每年在6月巧日前,对增殖海域内的定置网具提前25d 休渔,并取缔了上述水域的手推网、滩网、小拖网、插网、闸沟网和其他损害幼虾的网具,以保证虾苗入海后的正常生长。

三、对虾增殖放流海域的禁捕期

山东半岛南部沿海禁渔区线内对虾增殖放流没有开展以前,锚流网可以常年从事流动作业,拖网禁止进人禁渔区线内生产,定置网的开捕期为9月10 日,我们根据增殖对虾放苗较早,个体较大这一特点,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坚持既保证对虾的质量,又维护放流单位利益的原则,确定锚流网的开捕期比渤海开捕期提前10d,为8月25日,禁捕时间为 7月24日至8月24日。定置网由9月10日开捕提前到8月25日。另外,鉴于增殖对虾是一项开发性的科学试验,为了防止对虾因后期个体长大,锚流网无法捕捞而使对虾提前离开增殖区域,我们在请示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确定每年允许200对拖网船参加禁渔区线内回捕对虾,开捕时间为9月5日至10 月20日,其余时间为禁捕时间。

四、回捕、收购增殖对虾实行准捕、收购证和标志旗制度

为了有效地对从事增殖对虾生产,收贮船只的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对虾的丰产丰收,我们对于准许捕捞收购增殖对虾的船只发放省统一印制的证件和标志旗,实行严格的旗证许可制度。

五、对虾增殖区域的纳水、排放及生产网具的管理规定

为了有效地保护对虾幼苗和保护禁渔区线内的各种经济鱼类资源,我们根据对虾生长的特点,对在增殖区域即放流湾内的盐场和其他用水单位,在6月巧日至6月30日期间避开潮头纳水,增加拦虾网设

备。并按国家有关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规定,对部分排污单位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幼虾,对于因排放污水、污物而造成增殖对虾损害的,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处罚及赔偿资源损失的规定,对批准从事底拖网捕虾的渔船规定一律使用大目加裙虾拖网,并明确规定拖网的囊网目和锚流网的网目不得少于54mm,以保护禁渔区线内的鱼类资源。

六、增殖区域的渔政管理

为了科学地进行增殖管理,省渔政部门根据对虾增殖的特点,全省统一组织领导,制定《山东南部沿海对虾增殖管理暂行办法》,精组织,科学管理,在全省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海上管理与陆地管理相结合,在加强法制和增殖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虾放流前的增殖区域的网具清理、放流后的前期管理和对虾长成后的回捕管理,制定了奖司规定,与有关部门进行配合积极进行管理。

总之,三年对虾增殖的实践证明,对虾增殖是次利国利民的开发性事业,在整个增殖过程中,所制定的管理是科学的,是行之效的,为今后增殖业的科学管理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对于矛盾比较集中的开捕期,由于区域利益矛盾,还有待于进步进衍调查研究,以制定出更加科学的法规,用法律手段来保增殖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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