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对“解决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科学规划海洋生态保护和有序开发”建议的答复
于泳代表、李博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科学规划海洋生态保护和有序开发的建议》收悉。经商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随后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
关于你们提出的“补充申报围填海遗留问题,延缓处置方案提交时间”的建议,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沿海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在2019年底前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提出年度处置目标。考虑到围填海现状调查的实际和部分地方反映存在错报和漏报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我部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把关,经过核实后,对于确实符合围填海现状调查相关要求的,允许地方政府建立补充清单,按要求进行后续处理。
二、关于政策解读与咨询途径
关于你们提出的“加强政策解读,拓展答疑途径”的建议,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中,我部通过召开全国工作推进会、分海区专题部署与培训会、分省工作对接会等形式,加强政策宣讲与解读,指导地方制定处置方案。同时,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互动”版块设有“建议留言”功能,可以就涉及自然资源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留言。我部会对该板块的留言进行研究,并就有关问题作出答复,对带有共性的问题,统一在网站上发布。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拓展政策解读途径,回应关切。
三、关于临时海洋倾倒区选划和疏浚物循环利用
2018年,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废弃物海洋倾倒等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整合至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在环渤海地区临时海洋倾倒区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以下工作:
关于你们提出的“推进疏浚物循环利用”,目前我国疏浚物资源化利用方式较为单一,主要以围填海吹填上岸为主,少量用于滩涂养护,与美国、英国、加拿大等疏浚物资源化利用先进国家尚有较大差距。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搜集有关国家疏浚物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案例政策,并探索开展疏浚物综合利用试点工作。下一步,将从政策和技术两个方面研究加快推进疏浚物资源化利用。在政策上,结合我国实际适时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促进企业开展疏浚物资源多元化利用;在技术上,将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推动疏浚物利用的技术研发和攻关研究,探索建立示范性产业基地。
四、关于以科学规划指导海洋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
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正在抓紧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将坚持陆海统筹、区域协调、城乡融合,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合理配置各类空间要素,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通过顶层设计、科学规划,促进海洋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实现生态保护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相统一。
同时,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2018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和我部联合印发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海洋〔2018〕158号),明确提出“加强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和“加强岸线岸滩综合治理修复”。根据行动计划的要求,2020年底前,渤海滨海湿地整治修复规模不低于6900公顷,沿海城市整治修复岸线新增70公里左右。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和技术支撑服务,推动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010)66557305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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