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成:山东省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研究

来源:王诗成   发布时间:2008-11-05 14:11:08 

20081027 

渔业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健全和完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是新时期渔业实现可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物权法》对“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做了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必须“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为了清楚地把握我省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的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省委科学发展观调研要求和统一部署,专门就渔业基本经营制度开展调研。

一、我省渔业基本经营制度历史沿革

山东是渔业大省,据初步统计,全省现有渔业乡镇91个,渔村1 462个,渔业人口200万人,渔业从业人员450万人。全省各类渔港245处,其中国家级中心渔港4处,国家一级渔港4处。机动渔船保有量5万余艘,总功率159万千瓦,水产加工企业1 784家。我省渔业历史悠久,发展渔业的资源条件和优势突出。伴随着历史的推移,时代的进步,我省渔业基本经营制度不断改革、发展和完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主体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得到了充分发展和完善,在推进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我省渔业从实行初级渔业生产合作社,后又发展为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并对城市私营渔轮分两步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再后是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所有渔业生产资料归公社、村(大队)、队(生产队)所有,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渔民按工分进行分配。值得一提的是,国家一直对水域、滩涂使用制度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央就要求各地对水域、滩涂进行确权发证,落实给渔民长期使用。

()改革开放初期。1979年,我省开始在海洋捕捞业推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大包干、五定一奖(即定工具、定劳力、定产量、定费用、定报酬、定产奖励)、比例分配等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国营渔场和捕捞企业普遍实行“大包干”承包经营责任制。1984年,推行了以生产资料有偿转让(亦称财产作价下放)为主要特征的渔业生产经营责任制。

()80年代中后期。1988年以后,在总结前几年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渔村积分比例失调、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渔业生产发展后劲不足的实际情况,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强渔业生产后劲为重点,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对前几年下放的集体财产实行了有偿“回归”,形成了规模开发的整体优势,开创了群众渔业开发外海、远洋的先例。

()90年代至今。各地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加快了资产承包的步伐。同时,渔业股份合作制及外资投资企业也有了较快发展,尤其是国营企业通过破产、改制,集体企业通过兼并、拍卖、租赁等形式形成的股份企业发展迅速。渔业经营体制进一步理顺,产权更加明晰,利益更加直接,有力地促进了渔业生产力的发展。

二、我省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现状

渔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省渔业基本经营制度主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共同发展,基本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对促进我省渔业经济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渔民家庭承包经营。主要是指由渔民独资或家庭成员出资本购买渔船、网具等渔业生产资料,或承包水面滩涂独自从事渔业生产,或雇佣少量的人工为其工作。其经济分配方式比较简单,生产收入扣除生产物质消耗费用、雇工工资、缴纳税费外,剩余盈利全部归船东所得。从实际情况来看,家庭承包经营当前最适合我省渔业生产的特点,可以容纳多层次的生产力。家庭承包制确立了渔户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明晰了渔户的产权关系,必须予以长期坚持和发展。全省渔业养殖和近海捕捞主要以个体经营为主。按照本次调研统计(下同),目前全省个体海水养殖水域3 050公顷,占全省海水养殖水域总面积的14.8%;个体养殖滩涂32 055公顷,占全省养殖滩涂总面积的21.6%;内陆个体养殖池塘100 500公顷,占全省养殖池塘总面积的69.7%;内陆个体养殖湖泊10 406公顷,占全省养殖湖泊总面积的30.7%;拥有个体海洋捕捞渔船14 275艘,占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的44.8%;内陆个体捕捞渔船13 667艘,占全省内陆捕捞渔船的96.65%。近海捕捞个体经营占主导地位的局面一定时期内将长期存在,其数量和规模将不断扩大和发展,其中独资拥有大型钢质渔船的船东在增多,并有相当部分表示出要注册为有限公司的愿望。

()股份合作经营。主要是指渔民以入股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人所有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统一使用,共同管理,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这种体制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使渔业投资主体真正转移到民间,极大地刺激了增加投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我省采取这种经营方式的主要是海洋渔业。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初,我省重点首先在海洋捕捞业推行股份合作制,后来向养殖业扩展。这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荣成和寿光以海洋捕捞为主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荣成股份制企业经营主要是指集体改制企业和新兴的私营企业。寿光的原乡镇集体经营的圣海集团公司完成企业改制,下属的八个子公司分别成立股份制企业。目前全省股份制海水养殖水域85 950公顷,占全省海水养殖水域总面积的42.1%;股份制养殖滩涂79 809公顷,占全省养殖滩涂总面积的53.9%;内陆股份制养殖池塘576公顷,占全省养殖池塘总面积的0.45%;内陆股份制养殖湖泊3 800公顷,占全省养殖湖泊总面积的14.3%;拥有股份制海洋捕捞渔船8 389艘,占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的26.3%

()公司制经营。公司制是指公司制企业,即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公司股东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限责任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实行公司制经营是山东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变中比较成功的体制创新之举,代表了渔业深化体制改革和模式选择的一个主要方向。我省渔业公司制经营主要集中在经济基础比较好、渔业比重比较大的东部沿海的威海、烟台等地。他们多是以养殖业或捕捞业起家,完成了原始资本积累,向着养殖、捕捞、加工一体化,非渔产业综合经营方向发展。改革开放30年全省涌现出一大批以好当家、东方海洋为代表的实现产业化经营,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渔业公司制龙头企业。近年来,无棣县渔业养殖实行公司制经营卓有成效。无棣县95%以上的养殖水面划归各类(化工、渔业)公司统一经营,养殖户作为公司员工承包经营。渔业养殖的公司制促进了渔业与盐业、盐化工产业的互补。基本形成了“一水多用”的产业链接循环模式,海水利用率达到100%,滩涂利用率提高了3倍,渔业养殖投资利润率达80%以上。目前全省公司制海水养殖水域65 100公顷,占全省海水养殖水域总面积的31.6%;公司制养殖滩涂22 796公顷,占全省养殖滩涂总面积的15.4%;内陆公司制养殖池塘30 750公顷,占全省养殖池塘总面积的21.5%;内陆公司制养殖湖泊10 514公顷,占全省养殖湖泊总面积的31.0%;拥有公司制海洋捕捞渔船4 936艘,占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的15.5%;内陆公司制捕捞渔船154艘,占全省内陆捕捞渔船的1.1%

()合伙经营。合伙人之间具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的经营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各方面的优势。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其共同意志而自愿组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我省大马力近海作业渔船以及大规模养殖企业主要采取这种形式。目前全省合伙制海水养殖水域22 280公顷,占全省海水养殖水域总面积的11.3%;合伙制养殖滩涂13 352公顷,占全省养殖滩涂总面积的9.0%;内陆合伙制养殖池塘12 100公顷,占全省养殖池塘总面积的8.4%;内陆合伙制养殖湖泊8 063公顷,占全省养殖湖泊总面积的23.8%;拥有合伙制海洋捕捞渔船4 238艘,占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的13.3%;内陆合伙制捕捞渔船95艘,占全省内陆捕捞渔船的0.67%

()渔业专业合作社。渔业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渔业基本经营体制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省渔业首个渔业专业合作社是200741成立的莱州市朱旺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20077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我省渔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明显加快。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全省已建立渔业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10家,共有13 258渔户入社。

除了上述渔业基本经营制度以外,还存在少量国有海水养殖场、村办养殖场等国有、集体渔业经营方式。

三、全省渔业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30年渔业改革发展最大的成果之一,就是形成了适合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即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坚持统分结合,探索适合实际的经营制度。渔业坚持适应生产力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借鉴农业的成功经验,做到宜分则分、宜统则统。改革开放之初,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将渔业生产资料承包给家庭或者个人,将原来归集体的渔船和网具,通过承包或者有偿出让的方式分配给个人经营,其代表是长岛“大包干”渔业经营模式。荣成则结合实际,根据渔业特点,实行“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分级承包,纯益分成”的荣成渔业模式,适应了当时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推进了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

()培植龙头企业,提升渔业产业化水平。对集体经济的渔业公司、养殖公司及专业渔业队等进行资产重组,对国有渔业企业进行改制,更好地适应渔业生产的特点,走规模发展的路子,不断做大做强。争取各方面的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重点培植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有国际竞争力的水产龙头企业。围绕打造品牌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和股份制,加快骨干龙头企业的发展步伐,提高产业化水平。

()推进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高渔业组织化程度。加强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强化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渔业生产经营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和社会服务功能,提高组织化程度。对内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对外加强与国际上特别是日韩等国家协会组织之间的联系沟通,开展渔业信息交流,开拓市场,引进外资,搞好行业服务,满足政府制定政策和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需求。

()明确权属界限,规范渔业生产秩序。认真贯彻实施《物权法》和《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海域、水域使用权限,强化养殖证和海域使用证制度建设,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养殖单位和养殖户发放养殖证,认真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使养殖合法化,切实保障渔民利益。妥善处理好海域确权养殖和传统捕捞之间的关系,以日照市和沾化县为代表,政府与海域使用权确权人签订协议,约定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允许传统在确权海域作业的渔民,有在确权海域继续作业的权利,并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一步细化,有效避免了矛盾的发生,维护了渔区和谐和社会稳定。

()建立社会保障机制,保障渔民生活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各地积极鼓励渔民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城乡低保渔户的生活质量。在我省沿海城市中,渔区社会保障工作起步较早,一些发展好的渔业单位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建立涵盖衣、食、住、行、医等各个方面保障体系。莱州市三山岛村1986年以前对全体村民发放钱、粮、油等,形成了初步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荣成市1997年下发文件,对集体渔业企业的从渔人员离退休条件、待遇进行了详细确定,渔农结合村及其他渔业企业参照执行,基本可解决渔民的生活问题。目前,大多数规模渔业企业参照城镇基本养老等保障机制,将渔民纳入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范畴,由企业单独承担变为社会保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渔民人数达966 094人。

伴随着渔业经济的发展,渔业经济体制内在结构的不断演变,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一是渔业公司规模不大,带动能力不够强。现有渔业企业大多规模偏小、规模优势不够大,特别是对渔业产业的拉动、对渔民的带动作用不够强。二是渔业经营过于分散,不宜管理。目前渔业发展中单打独斗还是一种主要存在形态,个体经营过于分散、盲目发展、无序竞争的弊端已经开始显现,这种分散式经营不利于管理,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大大削弱了渔业功效和渔民利益,并制约了渔业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三是渔民“失海、失水”问题突出,对渔业发展造成很大制约。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速度加快,养殖用海与城市规划、工程建设等占用渔业水域、滩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渔民“失海、失水”,渔业产业的发展空间受到挤压。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7年,因城市开发、工程建设和污染约有80 168公顷养殖浅海丧失,因水源地保护有3 238公顷水库养殖水面丧失145 672人失海、失水。四是渔业社会保险起步较晚,投入较低。渔业社会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社会保险对渔民投入低,覆盖面小,渔民的正常生活难以有效保障,影响到渔区的和谐稳定。五是养殖证发放率低,渔民养殖合法权益难以根本保障。据不完全统计,海水养殖应发养殖证3 937本,面积283 208.79公顷,实发养殖证2 963本,面积244 183.56公顷;内陆养殖应发养殖证15 777本,面积108 511.2公顷,实发1 041本,面积38 203.04公顷

四、推进渔业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渔业发展的重点是全力建设现代渔业,总结、建立和完善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渔业经营制度十分重要。

()稳定完善渔业家庭承包经营。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适应于农村各个产业,其中包括渔业,必须长期坚持。要完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引导渔民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先进手段的方向转变,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水产品养殖和近海捕捞重点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引导渔民按照现代农业的要求开展经营,努力提高水域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推进渔业的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搞好水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渔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水域承包经营权。推进渔业水域向渔业生产大户、合作组织、龙头企业集中。对于大面积渔业开发要推进集约经营;对于水产品加工、远洋渔业等劳动、资金、技术密集型渔业产业要提倡规模化经营;对于大马力渔业船舶、远洋渔业船舶重点推行股份制经营;对于近海捕捞作业的中小型渔船扶持个人合伙经营,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抗风险能力。

()大力发展渔业公司制经营。要加大政策支持,加快培植龙头企业,在启动资金、税收、项目、技术、招商、信息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渔业公司做大做强,推进渔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施企业集团发展战略,引导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产业集聚和企业集群发展。主要通过兼并、联合、重组、控股、买断等方式,加快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的集聚、集中,形成一批行业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和产品主导型的大型渔业企业集团。积极推行“公司+合作社+渔户”、“公司+基地”等一体化组织形式。发挥公司的龙头带动作用,促进渔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

()大力加强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要加快发展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渔业专业服务组织,建立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乡、村、渔民能人、龙头企业、乡村渔技站所以及各类社会团体组织,领办渔业专业合作社或渔业专业服务组织。鼓励、倡导渔民群众自发、自愿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在政策上扶持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在启动资金、项目扶持、科技入户等方面以专业合作社为重点,加大投入支持。发挥渔业专业合作组织自我管理、自我保护和自我服务职能,促进渔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加快养殖证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养殖证的发放,明确工作目标,确定责任人,将养殖规划和养殖证发放情况作为单位和个人考核重要内容。要加快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制订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制订工作,积极做好协调,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规划制订过程中要严格限制各种工程建设占用渔业水域滩涂,为渔业留下发展的空间。要完善养殖证的登记、公示制度,规范发证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当地渔业生产者优先的原则,把养殖证优先发给当地渔业生产者,赋予他们长期而稳定的水域滩涂使用权,依法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积极拓展渔业社会保障制度。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联合有关部门,在渔业落实渔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渔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解决渔民生活后顾之忧。推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采取“个人缴一点、集体补一点、政府公共财政贴一点”的办法,建立渔民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船东互保协会平台作用,深入探索,稳步推进,开拓多项渔业险种,积极为渔船、渔民提供保障。积极探索渔业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补偿机制。对于因城市开发、工程建设、渔业环境污染致使渔民失海、失水造成的损失,借鉴失地农民的做法,要提供合理补偿,并积极借鉴各地经验,对失海、失水渔民设立养老金政策。

(与田良、李建国等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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