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将举行立法听证

来源:水母网   发布时间:2019-04-03 16:45:50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举行《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的公告

    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于2019年5月7日上午9:00在烟台市长岛县就《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条例草案全文请登录山东人大网www.sdrd.gov.cn查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法听证内容

    1、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外,在生态涵养功能区域内禁止其他各类建设项目”,该规定是否现实可行?

    2、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了长岛试验区内实行机动车总量控制制度的内容,该规定是否可行?有什么建议意见?

    3、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业或者在海上停泊”,该规定可操作性如何?

    4、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制度,该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应如何完善?

    5、对处理好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有何意见和建议?对近海养殖作业有何有利或不利影响?

    6、在生态保护中,如何更好地尊重民权、民意,发挥当地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

    二、立法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报名或者申请方法

    此次立法听证拟通过报名、邀请或者申请,确定15名陈述人和10名旁听人。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省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名参加陈述或者提出旁听申请。

    报名参加陈述或者提出旁听申请的公民、机关、单位,请于4月1日至4月15日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联系方式包括:电话:0531-86082402;传真:0531-86098762;电子邮件:fagongwei@126.com。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单位,报名时应提供对听证内容的书面意见,表明所持观点。

    拟参加陈述和申请旁听的公民、机关、单位,请提供本人或本机关、本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专业或职业背景、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和联系方式。

    三、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原则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大体相当的原则和报名的先后顺序、报名人的地区分布、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确定陈述人。

    旁听人按照申请报名的顺序和工作需要从申请者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中确定。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后,将发出书面或者口头通知。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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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原文:http://news.shm.com.cn/2019-03/30/content_48095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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