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用活、用久区域用海政策

来源:丁金钊   发布时间:2015-05-21 02:55:11 

去年底,国家海洋局为扩内需保增长出台了十条政策措施(简称“海十条”)。其中,第三条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政策,是沿海各地关注的焦点之一。该政策在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提供高效、快捷服务的同时,也对海域管理和海监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用好、用活、用久这一政策,使其既可以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提供服务保障,又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实现集约、节约用海,是现阶段摆在海域管理和海监执法工作人员面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要用好区域建设用海政策,必须切实提高区域用海管理的法律地位。当前,区域用海在管理政策、审批程序、执法监督和技术指导等方面,尚缺乏高层级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海洋局于2006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区域用海管理的通知》,实际执行的强制性较弱。因此,应尽快考虑以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等形式出台管理政策,提高区域用海管理的层级和法律地位。

要用好区域建设用海政策,还应尽快实行区域用海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围填海指标管理体系,使海域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配置。

要用好区域建设用海政策,必须加强区域用海的规划管理。具体措施包括:一是从区域用海的申请、受理、论证、听证、审查、决定等各个环节着手,规范和完善审批管理制度。二是下放区域用海审批权限。例如:在实行区域用海总量控制前提下,凡在区域用海规划之内的项目用海,由省级政府按区域用海规划进行审批。三是缩短审批期限,提高办事效率。对于特殊区域用海,应实行特事特办。四是制定有关区域用海规划的管理指南和技术导则,以增强区域用海管理的针对性、论证的依据性和区域用海单位的可操作性。

要用好区域建设用海政策,应注意严把用海“闸门”,实行严格的用海准入制度。对问题项目或不符合区域规划的项目,实行限批、禁批海域名单制度;对符合需求的项目,可开设 “绿色通道”。

要用好区域建设用海政策,还需建立热点地区用海的管理协调机制。在政策的贯彻执行中,要加强国家、省、市各级管理和执法队伍间的协调,做好管理信息的互通与执法情况的通报工作,切实为海洋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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