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破解涉海案件执行难题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8-09-28 14:11:18 

■ 青文

  青岛海事法院近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3年来积极探索执行规范化、大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情况并首次发布了一批执行典型案件。在此选撷部分案件。


一起10年前的船舶修理合同纠纷终于了结

  青岛海事法院受理的申请人为马某年与被执行人高某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标的为19万余元。被执行人高某未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该院采取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案情简介:2008年8月,为履行与某船厂签订的船舶改装合同,被执行人高某与申请人马某年及第三人朱某山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申请人及第三人承担相关工程。但在工程施工中,被执行人高某违约强行终止工程,并拖欠申请人与第三人工程款、误工损失等费用。申请人与第三人遂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高某赔偿相关损失。历经两审,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终审判决被执行人高某支付申请人马某年、第三人朱某山19万余元。后第三人朱某山将权益转让给申请人马某年。
  执行过程:2018年3月14日,申请人马某年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立案执行,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在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高某名下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的房产一套,执行人员当即对该房产予以查封。4月27日,执行法官约谈了被执行人,约谈时被执行人态度极其蛮横,虽制订了还款计划,仍拖延偿付余款,随即该院决定对高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高某在被戴上手铐后,立即表示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其妻多方筹集,当天将21万元执行款连本带息交付法院。高某也对自己的抗拒执行行为写下了具结悔过书。
  典型意义:该案被执行人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措施逃避执行。经多次劝说仍然拒不履行义务,属于典型的“老赖”行径。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青岛海事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回避执行的行为,及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及时有力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起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死亡赔偿纠纷终于执结

  青岛海事法院受理的申请人刘某华、秦某芝、花、秦某飞与被执行人包某良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死亡赔偿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75余万元。因被执行人包某良未查到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于2017年4月被终结执行本次程序。在终本期间,执行员仍继续查找执行线索,寻求执行可能,经执行员多次努力,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案情简介:2015年1月初,申请人刘某华等4人的直系亲属秦有周受雇于被执行人包某良,在包某良所属的某渔船上从事海上捕捞作业。2015年5月2日,秦有周在随该渔船出海作业过程中失踪,后经青岛海事法院宣告秦有周死亡。申请人刘某华等4人多次与被执行人包某良协商赔偿事宜,包某良皆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2015年9月7日,申请人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死亡赔偿金等756675元,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承担10000元。后被执行人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被执行人分文未付。
  执行过程:2016年10月16日,申请人刘某华等4人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包某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执行法官没有放弃继续执行的机会,多次做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的工作,最终劝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由新的船东作为保证人保证协议的执行。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又想方设法采取执行措施并劝导说服被执行人主动借款,该案终于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在案件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多方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该案在使用正常查控手段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该院执行人员深入当地保险公司、造船登记部门调查,并在社区内积极了解情况,努力化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推动案件顺利执结。


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以至案件“执行不能”

  青岛海事法院受理的申请人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游艇旅游有限公司、青岛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田某、曲某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2件,执行标的共计2700余万元。另,上述4名被执行人在该院还有其他相关联的执行案件8件,总标的额为1.2亿元,上述8件关联案件的被执行人包括但不限于前述4名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田某、曲某下落不明,两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属于“执行不能”。
  案情简介:这两起案件的执行依据是(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670号、671号两案的民事判决,两起民事案件由青岛市市南区法院移送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判决青岛某游艇旅游有限公司、青岛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田某、曲某四被告向原告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借款2700余万元,并在借款范围内对青岛某游艇有限公司所属的“灰鲸”游艇享有船舶抵押权,在该游艇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执行过程:2017年1月17日,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岛海事法院立案执行,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住房等财产已在两件相关联案件中被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并处置,财产处置后,无多余财产给付上述两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额。
  青岛海事法院又经网络查控、线下查控、实地调查等多种执行方式,发现上述两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发布“限高令”并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出境且下落不明。法院约谈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不同意对青岛某游艇旅游有限公司和青岛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上述两案只能于2017年12月4日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为执行不能案件。该案属于典型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法院对此提醒,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此案
  中,如若日后再发现新的执行线索,法院方可恢复执行。

 

 

 

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80928/757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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