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事中事后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部内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农办办〔2018〕2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现就做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许可事项(以下简称“该项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指导,推进制度更新
我局将尽快清理与该项许可取消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加快出台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相关制度。各地应及时将该项许可调整情况通知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要做好宣传解读,认真梳理相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目录及法律法规,尽快清理修改不相适应的内容,使该项许可的审批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
二、加大工作力度,落实监管责任
该项许可取消后,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继续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渔船和渔港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延续性。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协调机制。要加强日常监管,增加检查巡查频次,细化检查项目,强化在港渔船管理和船舶进出渔港监管。要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渔船管控,强化渔政渔港监督执法和气象监测预警,加大防灾抗灾防台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伏休秩序,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创新管理方法,实施报告制度
日前,我局正在就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管理办法征求各地意见,办法计划将于近期出台。报告制度将配合渔获物定港上岸、可追溯管理等制度,成为促进渔港渔区振兴,加快推进渔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制度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在报告内容、报告形式、管理方式等各方面,结合当地渔港、渔船管理现状提出有益意见建议。
取消该许可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陈振业,010-59192983。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代章)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