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极拖冰山——远水能否解近渴?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8-08-24 15:39:37 

■伊民
  近日在国内热播的电影《西虹市首富》里有一个桥段吸引了笔者的注意:一夜暴富的男主角王多鱼为了在一个月内花光10个亿,投资了一个充满想象力的项目——从北极拉冰山回内蒙古阿拉善沙漠,但因船卡在半路而流产,可没想到冰山里的北极熊被重金买走,最后他不仅没赔钱,反而大赚了一笔。这个桥段让人啼笑皆非的同时,却引起了笔者这个整天关注海洋极地人的深思:看似荒诞的拖冰山缓解干旱之举,是否真的可行呢?
  无独有偶,据新华社报道,近日因遭受一场百年不遇、持续3年之久的干旱困扰,南非立法首都开普敦面临断水危机,已于去年开始实施史上最严的限水令,规定每人每天用水量为50升,洗澡时间不超过90秒,甚至每天只能冲一次马桶。政府为了限制用水,对公民的个人生活都做了如此严苛的规定,可见当地缺水状态确实严峻。
  为了应对旱灾,南非水利专家克里斯·冯霍尔特提出了从南极拉冰山的想法:“这个主意不仅切实可行,而且要比海水淡化便宜得多。”根据他的测算,将漂移到南大西洋戈夫岛的南极冰山运往2700公里外的开普敦,来回行程耗时3个月,耗资约2.5亿美元,而通过海水淡化解决缺水问题的耗资则高达6.8亿美元。
  看到这则新闻,姑且不论这种测算是否可信,其技术上是否可行,这位水利专家“敢想”的精神首先值得肯定。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不乏有很多被认为“异想天开”的想法,其中有一些就真的变成了现实,由此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长足进步。因而对于从南极拉冰山这种“无稽之谈”,我们不应急于全盘否定。
  但同时,这种想法难免也会让人产生诸多疑问。首先一点,从南极拖冰山之举是否违法?其在国际法上是否可行?
  多位长期研究极地领域的法律专家告诉笔者,从国际法来看,《南极条约》主要冻结了南极陆地领土主权主张,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未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未形成有关南极冰架及淡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针对性规定,因而从南极拉冰山这种行为在国际法上还是空白。但是依据《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的规定,所有南极活动均应避免对环境产生影响,因而一旦从南极拉冰山这种行为产生了重大环境影响,那么就违反了《南极条约》体系的基本精神,就会触发南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那么问题来了,从南极拖冰山对环境有没有影响?这种影响又有几何?
  近年来,南极冰架崩塌甚至消失的消息不时发生,对全球海平面上升以及气候变化均产生重要影响。试想,如果从南极拉冰山这种想法得以实现,那么囿于国际管理上的缺失,只要是缺水的国家就可以到南极“取水”,这样就人为加快了南极冰山的消失速度,对南极这片冰封了亿万年的大地来说,岂不是要上演一场人人得而取之的“公地悲剧”!
  同时,如果大规模地从南极拉冰山,势必会对全球大洋环流、大气环流乃至海洋生物群落产生重要改变,这种改变的影响及程度恐怕也将是“颠覆性”的,理应项目开始前对此充分评估。
  然而,显然这位言之凿凿的水利专家主要关注的是经济成本和技术可行性,虽然其急于解决旱灾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对于环境影响却语焉不详,实在是令人存疑。
  众所周知,南极洲98%以上的面积常年被冰雪覆盖,储存了全世界可用淡水的80%,是人类最大的淡水资源库。有人曾估算,这一淡水量可供全人类使用7500年。诚然,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或者生存需要时常呈现矛盾状态。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协调和平衡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活动。这对南极淡水资源同样适用。
  事实上,这位南非水利专家的想法或许只会胎死腹中,让人一笑置之,政府也会选择其他的抗旱方法。但留给我们的,还应有一些反思:对于提出“天才”想法的科研人员,应在保持创新精神的同时,更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对于政府部门,应明白唯有平衡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的综合性施政,才是推动可持续发展的不二法门。对于国际社会,应针对新问题,尽快弥补法律上的漏洞,并采取“预防性措施”提前设置红线。如此种种,才是这则新闻带给我们的应有之义。

 

 

 

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80824/751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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