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废止用海管理旧法规 推进“放管服”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8-08-17 16:07:52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了《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这一举措,本报记者采访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

  问:为何出台废止《办法》决定?

  答:《办法》于2009年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这次废止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办法》予以废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问:具体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加强用海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福建省政府的提请,今年3月,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删除了第四十条“办理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的规定,并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除按规定依申请审批之外的用海项目,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据此,福建省从事海域采砂必须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原《办法》与以上条例等规定不一致。目前,福建省已不存在依据《办法》通过审批的方式取得海砂开采临时海域使用权的情况,而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的方式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才能从事海砂开采活动。

  二是为进一步规范海域采砂活动,打击违法采砂,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福建省从2013年起就按照《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全面实施以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废止原《办法》对实践中的海域采砂活动并无影响。

  三是根据福建省政府的提请,2017年9月30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办法》中有关海洋生态保护、海砂开采管理及执法监管等内容已被该条例替代,废止原《办法》不会影响海洋生态保护及海域采砂用海的监管。

  综上,福建省海域采砂实践中直接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故而《办法》予以废止。





查看原文:http://www.hssd.gov.cn/xwzx/wsdt/201808/t20180817_1455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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