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民5人偷倒垃圾入海被判赔偿745万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8-06-27 14:11:24 

 2018年6月26日上午,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宣判一宗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彭某权4人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环境污染产生的经济损失及鉴定评估费等合计745万余元,另一名被告袁某胜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是《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后,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海洋生态环保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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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海洋生态环保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8月30日,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在辖区海域巡查时发现,有船舶在中山市民众镇横门东出海航道12号灯标堤围处倾倒废弃垃圾。
 
  经中山市公安机关查明,在2016年7、8月期间,佛山市民彭某权等5人以加固堤围为借口,联合从东莞中堂镇三冲码头将造纸厂的废弃胶纸等废弃物运往民众镇横门东出海航道12号灯标堤围处进行倾倒,对周围海域造成极大的环境污染。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受中山市环保局委托对周边海域的污染情况作出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彭某权等4人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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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16日下午,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这也成为《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后,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海洋生态环保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4月18日上午,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宗案件,广州海事法院院长叶柳东任审判长,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祥考任支持起诉人。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彭某权等5名被告承担恢复环境费用、赔偿损失等合计78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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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被判赔偿745万余元


 
  2018年6月26日上午,广州海事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该案审判长、广州海事法院叶柳东院长宣读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是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新类型案件,污染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失往往缺少直接、具体、可量化的计算标准,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做出鉴定意见。
 
  本案污染事件发生后,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环科所对中山市横门东出海航道12号灯标堤围垃圾倾倒污染事件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环科所鉴定后作出了评估报告。环科所是我国环境保护部推荐的第一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中的鉴定机构,具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资质。该评估报告是彭某权4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并作为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五被告仅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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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彭某权等4人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725,589.78元,被告袁某胜在353,297.6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款项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被告彭某权4人连带赔偿因环境污染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3,531,748.50元,被告袁某胜在334,915.7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款项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此外,被告彭某权4人连带赔偿鉴定评估费35万元、检测费192,800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被告袁某胜在53,370.3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者 吕倩 赵宗文 胡后波 刘颖清)

 

 

查看原文:http://www.hellosea.net/news/focus/2018-06-27/51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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