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向冰 通讯员 李澄澄
“今天跟着检察官跑了一天,以案释法,还观摩了生态修复活动,我觉得很有意义,相信对当地长期出海捕捞的渔民会有更大的触动。”6月5日下午,在江苏连云港一起非法捕捞案件的增殖放流现场,全程参与监督的连云港市人大代表杨培巨感触颇深。在连云港市检察院、灌南县检察院与盐城市射阳县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后悔不迭的犯罪嫌疑人李某静将海蜇苗放流入海。当天上午,他和4名同伴涉嫌非法捕捞海洋水产品、破坏海洋生态案件被灌南县检察院宣布不起诉。
▶ 以案释法警示一方
“养海(休渔期)的时候出海捕鱼竟然要坐牢?!”6月5日上午,江苏省盐城市射阳港某渔村村委会一间大会议室里挤满了附近村庄的居民。大家焦急地等待着检察院宣判结果,因为这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9时30分,灌南县检察院宣读了对李某超、李某静、彭某某等5人非法捕捞案件的不起诉决定,并现场进行海洋犯罪普法宣讲,针对法律规定、行为模式、禁用渔具、生态损害、处罚结果等内容进行解说,引导村民主动了解海洋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禁渔规定。之所以选择在这样的场合以案释法,案件承办检察官张静说:“借助这个案件达到‘教育一片’的效果,很有必要。”
2017年5月,犯罪嫌疑人李某超、李某静、彭某某等人两次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底扒网在盐城市海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第二次出海时被海洋执法部门查获,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50公斤。
“我听说5月就开始养海了,比往年提前一个月,就想着弄一趟挣点生活费,以为顶多罚点款,不是什么大事儿。村里其他人也有打算去的……”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检察官的讯问,这些话犯罪嫌疑人李某超重复了多次。村里渔民平常多以捕鱼为生,听说犯了法还可能要坐牢,李某超一家慌了。
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5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初次犯罪,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动提出对捕捞海域开展生态修复,检察机关决定作“不起诉”处理。
▶ 普法教育刻不容缓
“他们常年出海,晒得黝黑,言语朴实。”张静这样形容涉案渔民,“可他们法治观念淡薄,不知道海洋休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已经触犯了刑法”。其间,因李某超卧病在床,检察官曾前往他的住处讯问谈话,却在途经海边时看到有渔船下海,疑似捕捞。“不懂法,似乎在这个渔村是共性问题,眼看已经到了禁渔期,普法教育刻不容缓。”
“‘海底串’不能再用了,要犯法的……”在普法教育现场,拿到检察机关整理制作的《海洋犯罪普法宣传手册》,渔民郑某当即蹲在墙角仔细翻阅,不时与旁边的人轻声讨论。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许让上述个案告一段落,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依然任重道远。6月5日13时,经过前期的损害评估和修复测算,结合射阳港海域特点,79.88万尾海蜇苗将陆续放流大海。5名犯罪嫌疑人自毁非法捕捞渔具之后,主动加入到增殖放流活动队伍之中,积极配合海洋生态修复。
“检察机关围绕一件不起诉案件做了许多工作,尤其以案释法活动让村民不再轻易铤而走险,海洋增殖放流也让观摩的渔民有了海洋生态保护意识。”射阳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韩步阳表示,“检察机关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很大支持,对海洋犯罪起到了较好的源头预防作用。”
“以案释法和增殖放流活动恰逢‘世界环境日’,这是一个美丽的巧合,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我们将继续以海洋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办理为依托,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做好海洋生态环境的‘蓝色护卫’。”张静说。
▶ 涵养大海宽严相济
“从这起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也在不断探索新模式,既能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又能找到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灌南县检察院检察长张立说。
在当下海洋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的大背景下,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始终保持对破坏海洋生态犯罪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着力形成对顶风作案犯罪的强力震慑,既要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也彰显了以案释法的人文关怀。
灌南县检察院还建立了专家咨询库,对办理此类海洋非法捕捞案件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及时吸纳专业意见,寻求非法捕捞案件中海洋生态修复的最佳方案,最终以海洋生态修复为目标,提出建设海洋牧场、增殖放流、劳役代偿、警示教育等多元修复方案。
海洋生态的多样性决定了海洋生态修复方式的多样性,目前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有放流增殖、养鱼治污、支付修复赔偿金等多种方式。张立认为,此举还难以涵盖生态多样性以及充分满足生态修复的客观技术性要求,对于难以恢复原状的,可以遵循“施害方付费出力、专业方治理恢复、第三方监督评价”原则,进行替代性修复。同时,为了确保生态修复的刚性评价,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诉讼时限性与恢复长期性的矛盾。在办案诉讼过程中,应当把海洋生态修复的积极行为及效果,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的要求,在强制措施、是否公诉、建议量刑以及最终处刑上予以相应的积极评价。
在海洋生态修复的具体行为方式上,张立建议,应当根据个案的情形作出适当的选择和组合。能直接进行海洋生态修复的,应当判决被告直接进行海洋生态修复。不能进行直接海洋生态环境修复的,替代性的海洋生态修复是一种现实可行的方案,但采用替代性修复需要持续跟踪监测和评估制度跟进。对于不能进行直接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也不能进行替代性海洋生态环境修复的,可以借鉴国外“象征性赔偿”的做法,以体现海洋环境损害担责的原则和对违法者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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