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市休渔期间禁止销售非法捕捞水产品

来源:胶东在线    发布时间:2018-05-09 14:29:50 

   5月8日,记者从烟台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获悉,2018年伏季休渔期间,烟台将全面落实“海上查、港口堵、市场管”,加强水产品市场管理,禁止从事违法捕捞及收购、运输、代冻、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活动。

 

  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自觉遵守伏季休渔各项规定,禁止从事违法捕捞及收购、运输、代冻、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活动。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加强对水产品运输车辆、加工企业、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运输、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等行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违规者予以处理,并处以非法水产品市场价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市民发现捕捞、收购、运输、代冻、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为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渔业资源,保障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2018年继续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外的其它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山东省禁渔区线内侧海域海蜇的捕捞期限和渤海毛虾禁渔期按《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规定,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农业部批准执行;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资源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省、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和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监督举报电话: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6715611、6920014(夜间),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6784060。(通讯员 周可明 高立平)


查看原文:http://www.hellosea.net/news/focus/2018-05-09/49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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