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倾废案件中间接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8-04-28 14:58:46 

■张杰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中国海监第九支队执法人员通过陆岸巡查方式对某航道疏浚项目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所在海域有几组疏浚施工船舶正在作业,几艘泥驳船满载后陆续驶离抓斗船,其航行方向均与该项目获准的倾倒区方向相反。1小时后,泥驳船返航,且均为空载状态,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疏浚施工现场及泥驳船满载、空载航行过程进行了拍照、录像和定位。

  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上述施工船舶进行了登检,分别对抓斗船和泥驳船的船长进行询问,提取了抓斗船和泥驳船的作业记录,涉事泥驳船船长承认未按照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指定的区域实施倾倒作业,并在船舶导航仪上对当日疏浚作业和实施倾倒的位置进行了指认。随后,执法人员分别对船舶施工方负责人、项目分包方、总包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了询问,并提取了施工总包及分包合同、项目审批材料等书面材料。根据调查和提取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认定本案中当事人即疏浚工程分包方存在涉嫌违法倾倒行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缺少倾废现场视听资料等直接证据,能否认定倾废事实,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本案缺少倾废现场的直接证据,主要证据为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由于这两种证据主观性强、易变性高,证明效力低,存在随时翻供的可能。本案中证据过少,且证人和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伪证、假证等可能,因此难以认定非法倾倒事实的存在。

  观点二:本案中收集的证据材料除当事人陈述外,还有证人证言、泥驳船倾倒前后的视听材料和《现场笔录》、施工承包及分包合同、抓斗船和泥驳船作业记录等多份间接证据。尽管没有倾废现场的视听资料等直接证据,但在当事人陈述及几份证人证言中均承认存在倾废行为这一事实,同时疏浚作业现场视听资料、《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施工承包及分包合同、《废弃物倾倒情况记录表》也间接证明本案当事人实施非法倾倒事实成立。


【点评与分析】

  证据问题是海洋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心问题,全部调查取证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进行。但行政证据往往不是唯一的,一个法律事实会涉及多种多样的证据,只要执法人员能够善于捕捉、善于分析,就可以通过不同的证据以不同方式组合来证明法律事实。对于海洋倾废执法也不例外,查获倾废现场是证明存在倾倒事实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也是目前海洋倾废执法中最难取得的证据,但绝不是唯一的证据。海洋倾废执法也可以从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倾倒作业记录、施工合同、疏浚作业现场甚至于疏浚物质成分鉴定、审批部门证明等入手,通过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同样能够还原案件事实。

  1.结合本案中当事人的陈述,对于是否存在倾废一事,这与当事人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单就当事人思想动机来讲,否认存在倾废一事为对其有利陈述,反之则不利,因此就本案中当事人在《询问笔录》和《陈述、申辩笔录》中均承认存在倾废一事,前后表述一致,可采信度高,但如果本案中仅有当事人的陈述并不能证明其一定存在倾废事实,只有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的规定:“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案当事人的陈述与证人证言中就是否存在倾废一事以及倾废的具体方式、数量、时间、地点等环节上表述一致,无矛盾,可以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2.结合本案中证人证言,本案中的证人抓斗船船长、泥驳船船长和项目总包方、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均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又是所涉倾倒行为直接实施者、现场的见证者,对现场情况也最为了解,因此关于是否存在倾倒行为的问题上,他们所作的陈述不存在估计、猜测、想象的可能,由他们证实存在倾倒事实,对于当事人以及证人本身都属于不利证言,符合证人证言的有关审查标准,因此本案中提取的证人证言均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3.本案中,执法人员收集了疏浚作业现场录像、照片、位置以及《现场笔录》、施工总包、分包合同、项目审批资料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在证明是否存在倾废这一事实上均属于间接证据。由疏浚作业现场来证明倾废看似牵强,却能证明倾废的物料来源、倾废所使用工具等情况,与本案违法事实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施工总包、分包合同则证明当事人存在实施倾废的现实需求,是实施倾废行为的前提条件;通过比对泥驳船倾倒作业记录、泥驳船航行数据记录仪所记录的航迹数据和《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等材料证明本案当事人当天实施了非法倾倒作业;拍摄的泥驳船满载和空载航行的视听资料中以浮标作为参照物,证明其满载航行方向与该项目获准的倾倒区方向相反,存在未按照海洋倾倒许可证指定的区域倾倒废弃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观点二的意见:本案中收集的证人证言、泥驳船满载与空载航行视听资料、施工船舶作业记录、施工总包、分包合同等间接证据与本案违法事实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各证据间协调一致、能够相互印证,使本案的证据链条更加充分、有力,该证据链所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从而能够在没有直接收集到倾废现场视听资料的情况下,也能充分证明本案当事人存在倾废行为这一事实。


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80427/730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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