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海洋与渔业局、中国人民银行象山县支行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严格落实渔船船东船长主体责任的通告》,对渔船严重违反禁渔期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严格追究船东船长的主体责任。
通告进一步明确了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非法捕捞,渔业辅助船非法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渔船违章搭客、装载,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未使用救生衣造成事故发生等10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禁渔期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渔船,公安机关、渔业主管部门将对船东船长予以处罚;若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船东船长刑事责任。此外,新发生套牌或者已按规定完成整治后再次套牌的渔船,一律按“三无”渔船处置。 (沈孙晖 江黎 陈光曙)
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80427/73000.shtml